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3 月 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月 6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6 日,我公司收到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 3日作出的(2024)浙 06民终 99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姓名或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负责人:李惠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超英
公告编号:2024-02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终止中介服务关系,双方对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 IPO 服务协议中的结 算条款及结算金额存在分歧,一直未达成一致。
2023 年 10 月 9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106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利息,自合同约定的被告付款期届满 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 50%计算(起诉时, 暂计算至起诉书日期),共计人民币 31574.79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证据 保全公证费人民币 5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2 月 6 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2023)浙0602民初 1028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支付给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费 424000 元,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该款自本院送达到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之 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支付给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费 614800 元,原告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浙江 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还应支付该款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3、驳回原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被告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作出(2024)浙 06 民终 9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系由于双方对结算条款及金额存在分歧导致,对公司业务及持续 经营能力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积极推进相关执行工作。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 06 民终 999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华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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