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经税稽稽罚(2024)51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98,904.7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1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第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2021年3月你单位取得了德*供应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054,101.36元,税额184,868.64元,价税合计2,238,970.00元。 经检查,你单位检查期间共向我局提供过四次《情况说明》,概况如下: 你单位叙述的业务流程基本为:你单位作为货物承运方负责运输委托方伊犁州金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钢管,从乌鲁木齐米东区运至伊犁察布查尔县,委托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你单位结账,你单位向金海水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资金结算。 你单位实际在需要运输服务时,作为委托方与新疆德*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运输业务合作合同,运输过程由德*供应链指定运输平台深圳运道网络科技公司,三方签订《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你单位通过银行公对公转账方式向深圳运道全额转账运费款,每次运输费用及清单有德*供应链和你单位核对后,由德*供应链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称“不知晓车辆挂靠情况,无法提供深圳运道科技给德*供应链支付给司机的打款凭证。你公司认为运输业务真实发生,运输行为实际存在。” 你单位共取得德*供应链2021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发票金额共计2,054,101.36元、税额共计184,868.64元、价税合计2,238,970.00元。你单位在每次取得发票后,由财务人员见票做账并认证抵扣税款,并在2021年5月、2021年6月记账凭证记载“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作为成本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交货清单及货运道平台运单,由检查人员进行比对,发现交货清单与货运道平台运单存在发运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如交货清单的发运日期为4月9日,货运道平台运单发运日期为4月30日。通过我局检查人员对你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何*龙制作3月28日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何*龙称“货运司机是运道平台登记社会零散运输人员,德*没有跟我说这些司机是他的员工”以及“金海水利与你单位运费结算依据是收货单,上面有货运司机签字”6月5日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对业务的描述“货运道小程序是德*供应链要求你单位安装使用,司机都是社会车辆。”、“德*供应链要求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运费打给运道公司...”、“德*供应链口头约定税由我公司承担,德*
违法行为类型 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你单位2021年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德*供应链虚开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偷税。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偷税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8,904.73元。(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玖佰零肆元柒角叁分)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