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快反部门”“总局资金查控平台”在稽查案例中的功能体现,罚款271万元

拉税稽罚202416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西藏*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711,425.9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02  发布日期    2024-08-03

违法事实    根据快反部门发现*实业涉嫌存在购销背离、变票虚开风险,主管税务机关随即开展风险应对,对*实业受票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经检查组对主管税务机关移送证据资料进行分析核实。1.发票方面:2020年至2022年*实业涉及1家上游企业,即“北京市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2022年7月23日金*向*实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发票金额11,279,646.00元、发票税额1,466,354.00元,价税合计12,746,000.00元、货物名称:螺纹钢、盘螺),*实业于2022年12月6日进行认证并当月申报抵扣,金*已于2022年9月注销。2.物流方面:根据证据资料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货物运单复印件3份,所载明信息,托运人名称为“西藏农资集团格尔木有限责任公司”,收货人名称为“拉萨尼弘元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名称为“钢筋”,受票方为“北京市金*商贸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尼木县税务局向拉萨尼弘元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核实相关情况,拉萨尼弘元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反映该企业与西藏农资集团格尔木有限责任公司、金*均无业务往来,也未收到过货物运单上所列钢筋,未收到过上述两家公司开具的发票,也未向上述两家公司开具过发票,并出具了情况说明。检查组认为上述3份货物运单实属造假,上述业务实际上无真实物流。3.资金方面:检查组通过总局资金查控平台所调取的*实业及法定代表人存款账户明细数据,未发现二者向上游金*支付货款记录,因此针对上述业务未发现资金流相关信息。4.进项税额处理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7月对*实业开展风险应对,但*实业早于2023年4月3日对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申报数据进行了更正申报,对取得上述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466,352元(与实际税额相差2元)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规定应对2022年12月6日的增值税申报记录进行更正并做进项转出),其转出后依此所产生的应纳增值税1,251,407.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799.27元、教育费附加18,771.11元、地方教育附加12,514.08元至今未缴纳,相关税款为欠税状态。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自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少缴税款1倍罚款,即对其增值税处以1,251,409.77元罚款、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43,799.34元罚款、企业所得税处以1,416,216.80元罚款、共计罚款2,711,425.9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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