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租抵欠款被查,依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追缴其税款及滞纳金,加收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一稽处〔2024〕33号

卢*洲:(纳税人识别号:34222519******2156)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10日对你(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张昌村姚场庄83)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房屋出租抵债涉税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经检查,2017年12月1日,你及卢*将桃花源9栋楼128、129、130、131、132、133、134、234商业用房出租给杨*胜,租赁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你及卢*用8间门面6年的使用权抵欠杨*胜180.00万元欠款(见租赁合同和询问笔录)。后因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唐朝食品有限公司和你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卢*、朱娇、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朱娇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28、129、130、131、132、133商业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皖泗字第00025537号】做抵押。你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皖泗字第00055876号】做抵押,该案件于2020年5月28日判决上述房屋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予以优先受偿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见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证:卢*、朱娇房产建筑面积360.49平方米,你房产建筑面积477.51平方米,共计838.00平方米(见房地权证)。卢*、朱娇桃花源9栋楼128、129、130、131、132、133、134、234商业用房房租抵欠分割为773269.69元,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抵欠分割为1025677.81元。

1.房产税问题。

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2018年抵欠170946.30元,2019年房租抵欠170946.30元,2020年1月至4月房租抵欠56982.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二、三、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

2018年应补缴房产税170946.30×12%=20513.56元。

2019年应补缴房产税170946.30×12%*50%=10256.78元。 2020年应补缴房产税56982.10×12%×50%=3418.93元。

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补缴房产税合计34189.27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产建筑面积477.51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建筑71064.00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土地面积36725.00平方米,对应的土地面积36725.00×(477.51÷71064.00)=246.77平方米,根据《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泗政秘〔2018〕1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2018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246.77×4=987.09元; 2019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6.77×4×50%=493.54元; 2020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6.77×4÷12×4×50%=164.51元。 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645.14元。

3.印花税问题

2018年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抵欠170946.30元, 2019年抵欠170946.30元, 2020年抵欠56982.1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 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171.00元(170946.30×1‰);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85.50元(170946.30×1‰×50%);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28.50元(56982.10×1‰×50%)。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285.00元。

4.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0946.30-房产税20513.56-城镇土地使用税987.09-印花税171.00)×(1-20%)×20%=23883.94元;2019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0946.30-房产税10256.78-城镇土地使用税493.54-印花税85.50)×(1-20%)×20%=25617.68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6982.10-房产税3418.93-城镇土地使用税164.51-印花税28.50)×(1-20%)×20%=8539.23元。 2018年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8040.85元。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2:法院判决书。

证据3:房产证等资料。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上述发现问题中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34189.2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645.14元、印花税285.00元、个人所得税58040.85元予以追缴,并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罚〔2024〕34号

卢*洲:(纳税人识别号:34222519******2156)

经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10日对你(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张昌村姚场庄83)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房屋出租收入抵偿债务涉税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检查,你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经检查,2017年12月1日,你及卢*将泗县桃花源9栋楼128、129、130、131、132、133、134、234商业用房出租给杨*胜,租赁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你及卢*用8间门面6年的使用权抵欠杨*胜180.00万元欠款。后因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唐朝食品有限公司和你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卢*、朱娇、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朱娇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28、129、130、131、132、133商业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皖泗字第00025537号】做抵押。你位于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皖泗字第00055876号】做抵押,该案件于2020年5月28日判决上述房屋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予以优先受偿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见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证:卢*、朱娇房产建筑面积360.49平方米,你房产建筑面积477.51平方米,共计838.00平方米(见房地权证)。卢*、朱娇桃花源9栋楼128、129、130、131、132、133、134、234商业用房房租抵欠分割为773269.69元,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抵欠分割为1025677.81元。

1.房产税问题。

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2018年抵欠170946.30元,2019年房租抵欠170946.30元,2020年1月至4月房租抵欠56982.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二、三、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

2018年应补缴房产税170946.30×12%=20513.56元。

2019年应补缴房产税170946.30×12%*50%=10256.78元。 2020年应补缴房产税56982.10×12%×50%=3418.93元

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补缴房产税合计34189.27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产建筑面积477.51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建筑71064.00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土地面积36725.00平方米,对应的土地面积36725.00×(477.51÷71064.00)=246.77平方米,根据《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通知》(泗政秘〔2018〕1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2018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246.77×4=987.09元; 2019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6.77×4×50%=493.54元; 2020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6.77×4÷12×4×50%=164.51元。 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645.14元。

3.印花税问题

2018年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抵欠170946.30元, 2019年抵欠170946.30元, 2020年抵欠56982.1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 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171.00元(170946.30×1‰);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85.50元(170946.30×1‰×50%);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28.50元(56982.10×1‰×50%)。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285.00元。

4.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0946.30-房产税20513.56-城镇土地使用税987.09-印花税171.00)×(1-20%)×20%=23883.94元;2019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0946.30-房产税10256.78-城镇土地使用税493.54-印花税85.50)×(1-20%)×20%=25617.68元;2020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6982.10-房产税3418.93-城镇土地使用税164.51-印花税28.50)×(1-20%)×20%=8539.23元。 2018年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8040.85元。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2:法院判决书。

证据3:房产证等资料。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了宿税一稽罚告〔2024〕22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对你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上述发现问题中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34189.2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645.14元、印花税285.00元、个人所得税58040.85元处50%倍罚款,即(34189.27+1645.14+285.00+58040.85)×50%=47080.1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7080.15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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