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税务局】风险提示:商品混凝土企业须关注的4项涉税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1-06-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办税成本,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部署要求,以及茂名市税务局聚焦“五度”办好10件“关键实事”的工作安排,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针对本地税收管理隐患多、涉税风险大的重点行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分别梳理其重要事项、典型事项的涉税风险点,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多渠道向企业精准推送,提醒企业及时规避涉税风险。首期梳理推出了商品混凝土企业须关注的4项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1.风险提示:生产商品能耗偏高涉嫌未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风险。

风险描述:混凝土生产企业耗电较多,并且电耗与企业生产产量成正比,但每个企业由于生产设备的新旧、性能的高低、线损的大小、混凝土生产线容积率的大小以及生产厂区周边配套设施到位与否的情况都对企业生产能耗有较大的影响,部分混凝土企业生产一立方混凝土的耗电量超过行业综合水平太多,生产商品能耗偏高,容易产生不计少计收入、不及时入账确认收入、不计少计价外费用、通过变换经营方式刻意隐瞒销售收入、抵债收入不计销售、工程自用产品不计销售、运送车辆抵扣项目风险、兼营其他产品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等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对各项销售业务进行记账、核算,如实确认销售收入,如实申报纳税,避免产生瞒报少报的税务风险。

2.风险提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风险。

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商品混凝土企业在原材料购进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商品混凝土企业在原材料购进环节应注重取得上游供货商的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3.风险提示: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风险。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商品混凝土企业财务核算粗糙、简单,原材料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难以反映真实情况,存在收入成本核算不清、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等情形。

风险防控建议: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健全账簿凭证,准确会计核算,科学设置会计科目,企业发出商品应在帐簿上进行记账、核算,如实反映经济业务。

4.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风险。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商品混凝土企业在购进原材料、销售商品环节签订合同较多,容易忽略合同印花税申报。

风险防控建议:商品混凝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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