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税务】留言公开答复(2024年7月)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是否须为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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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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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第二条中,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是否须为小额贷款?对借款合同金额是否有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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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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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借款合同,税率: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备注: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未对借款金额作出限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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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银团借款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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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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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借款合同,印花税是一次性就合同金额全额缴纳;还是以每次实际收到的放款金额缴纳?如果以每次实际收到的放款额缴税,是否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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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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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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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委托贷款合同能否享受“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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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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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委托贷款合同,出借方不是金融机构,出借方是普通企业,受托方是金融机构,借入方是小微企业。请问这种“委托贷款合同”能否享受“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印花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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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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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借款合同,税率: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备注: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请参考上述文件,有关政策的具体适用,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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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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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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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批发销售蔬菜肉蛋,如何开具免税发票,需要在哪里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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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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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批发零售蔬菜肉蛋符合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可直接开具免税发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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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屠宰公司从农民及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是否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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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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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屠宰生猪的公司,《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屠宰公司从农民及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是否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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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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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可知,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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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