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2.1 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征免问题 2021.6.7

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征免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标注: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该政策并非直接的个税标准,但实务中往往是税务机关参考确定个税标准的依据。

国税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标注:确立了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税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黑龙江税务

【黑龙江税务】按照公司每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留言时间:2021-06-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1b1c43f98747e79b09d9403bd3fecd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哈尔滨市是否与黑龙江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黑龙江税务】现金形式差旅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a220017c7c24877af62cd39b97b4524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每天支付差旅费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应该算是工资形式的补贴吗?如果是的话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吗?

因为我有在一些文章上看到说在一定额度以下的类似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想确认一下。多谢!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19-12-0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cb0890313ff4f3da0138ebea1e724ff

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有限额标准吗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的合理标准,可以照此确定;如没有规章制度,可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

湖南税务

【湖南税务】按照公司每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留言时间:2021-06-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a8f49d818014e7687ae3381719a11af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长沙市是否与湖南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长沙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税务】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4839ff5f6f6406e94782a75c541b431

我单位为长沙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差旅费人员界定范围 留言时间:2020-12-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f51a40e99d14f7ab2eb85d7580a7f85

想请问下:关于差旅费人员的界定,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前者,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本单位是只限定在劳动合同上表明的公司主体,还是可以比这个范围大,比如某个集团内部的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又有很多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与其中一个子公司签订的,这个本单位是否可以适用于区域公司内部的其他子公司,以及是否可以适用于集团内部的其他区域公司,还是说只能是签订合同的唯一公司主体?望回复,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税务文件未对差旅费人员范围做具体界定,以个人所得税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文件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安徽税务】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89abb48ed4b423681f3255ccb114c52

我单位为合肥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您可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当地的征收标准。

【安徽税务】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8544e3b6d4f405ba55ea2b1415cdcff

我单位为合肥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个税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可不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在合理的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

您可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当地的征收标准。

【安徽税务】公司员工报销的差旅费补贴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7-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b20809e8a474b1c8f1908db5c1c18bb

公司规定员工出差每天100元补贴,请问补贴的部分,需要员工提供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纳税人取得该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无需提供发票。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3-1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74742fc57764f60992ad235ee00cf2c

员工出差过程中,公司仅报销出差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另外,每天公司给予员工固定金额的差旅费津贴,请问该部分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差旅费包干 留言时间:2020-07-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bf74a74f073467e9ac6e67329433b69

我单位为郑州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按照职责分工,本栏目主要负责解答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的引导等问题,您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您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河南税务】单位司机发放的包干差旅费津贴扣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093d76ab6e94b97a7c8873b32d91fbf

我公司是河南安阳一家危险品运输企业,由于是长途运输,司机基本每月至少25天以上都在车上,公司有内部红头文件,对司机的差旅费包干津贴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津贴标准100元/天)。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故我单位对向司机支付的差旅费津贴不并入工资薪金扣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单位对以上文件的引用,是否符合规定?否则,是否有其他适用文件?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按照职责分工,本栏目主要负责解答税收政策及办税、办费流程的引导等问题,您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您咨询其他相关部门。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河南税务】旅费补助标准 留言时间:2020-05-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9021988b33e498196661c584f202dca

私营企业差旅费的补助标准,在税务处理方面有啥要求没?按什么标准执行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差旅费补助津贴补助标准,税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建议您持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公司员工出差时给予的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0-09-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2bd3cb7cc184400800f4787147af88b

老师,你好,我公司派员工到A地出差,公司到A地之间的交通费及在A地的住宿费进行实报实销,但是在A地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及交通费,不予报销,按照公司标准,每日支付150元的补贴,我想咨询一下,这150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山东税务】出差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留言时间:2019-08-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e8a3a4e2c8f455da8d1bd708eaaa2f9

你好,我是单位派出人员,在异地上班,单位财务制度每人每天150元的出差补助(100元餐补50元汽油补贴),每月照表发放,我想问问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按照公司每日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留言时间:2021-06-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8d379ed145342ddacf1fadf3411f6ed

您好,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大概每天200人民币(会根据酒店是否包含早午晚饭以及是否过夜进行相应比例的扣除),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比例为多少?武汉市是否与湖北省实行同样规定?

本人参考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所得,不纳税。武汉市是实行国家标准还是另有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湖北税务】随差旅费报销发放的误餐补助需要发票吗?留言时间:2020-11-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12e2e00c7af48baa399288cc9cc6188

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含误餐补助,误餐补助需要凭发票报销吗?或者不需要发票,直接随差旅费发放?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湖北税务】出差补助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ec8242febd04b24a6eeec74cbd3e641

公司有制度规定出差每人每天40元餐费补助。公司现在业务基本在本市,出差也基本都是开车去当天回来,除了上高速有过境费发票,无其他相关发票。请问这出差补助是否可以作为差旅费在所得税前扣除?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是咨询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北京地税

京财行[1995]1399号:外埠差旅费津贴为: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4个经济特区和14个沿海城市)30元/天;

京地税个[2002]597号: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北京地税在线访谈

http://bbs.tax861.gov.cn/full-scale/jiabin_grsds.htm

嘉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付春江 副处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付晨光 主任科员

有网友Liang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每年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逐年上调。广州地税根据这个通知和当地情况每年发文上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的免税标准,2014年为100元/天。大连市也专门有文件规定,只要是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北京还停留在近20年前的京地税个〔1998〕41号年的规定“外埠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未来北京会跟上时代出具新的免税标准的文件吗?;

付春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于差旅费补贴的标准,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适时更新,扣缴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财政文件规定执行。

标注:结合上面付春江副处长的回答可以推定:第一、符合规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出差补助、差旅费补助、出差津贴)肯定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第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财政文件规定的标准来作为不征税的标准。

厦门地税

【厦门税务】差旅费包干 留言时间:2021-05-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cd72061e1ff478b9081c85c6063d189

我司为提高报销效率,计划实施差旅费包干制度,即不在报销员工的出差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直接按照出差天数计算差旅津贴发放,请问此费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只需要出差审批等作为扣除凭证不在需要员工提供对应的发票?员工收到该津贴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出差补贴个税 留言时间:2019-10-2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cf76cd62bba484399bd623995fbcef3

请问一下,公司员工出差给予的每天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员工要不要提供发票,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固定的补助标准是不需要发票且免征个税?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还有效吗,是否适于”出差的固定伙食补贴、交通补贴“?谢谢! 

厦门市税务局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税务】出差补贴个税处理 留言时间:2019-12-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2a26b7c92e041559f1875511a10dafd

您好,请问根据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按标准计算发放的出差补贴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9日 厦地税函【2002】76号)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财文【2001】85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再补税或退税。

南京地税

宁地税所便函[2014] 1号

南京市:2014年1月1日起,机关与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即:城市间交通费应按规定等级发生,住宿费应按住宿费限额标准发生,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对临时公务出差期间有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企业自行制订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超过部分,列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岛地税

青地税二函【2014】2号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税。

标注:强调出差补助需要凭相关出差票据实际发放,但并未说清楚就是指补助对应的发票。

福建地税

【福建税务】员工的出差伙食包干是否缴纳个税?是否需要发票?留言时间:2020-01-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506c42eca364e288e1c7f3f8e1a8adc

我公司按员工级别和城市给与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是110元、130元、160元的实报实销,根据实际发票报销,因员工出差就餐,根据实际情况,想改用出差伙食包干,请问,如果按上述金额实施包干,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广州市的伙食补助包干的上限是多少?如果超过广州市上限,超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部分是否无需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广州市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闽地税所便函【2013】1号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企业参照国家机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出差人员交通费、餐费补贴,不征收个税。驻村干部按规定取得的驻村补贴,应属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薪所得应税项目,不征收个税。

标注:参照国家机关标准发放。

员工的出差伙食包干是否缴纳个税?是否需要发票?

留言时间:2020-01-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506c42eca364e288e1c7f3f8e1a8adc

我公司按员工级别和城市给与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是110元、130元、160元的实报实销,根据实际发票报销,因员工出差就餐,根据实际情况,想改用出差伙食包干,请问,如果按上述金额实施包干,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广州市的伙食补助包干的上限是多少?如果超过广州市上限,超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部分是否无需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广州市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广西地税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

对于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标注:相对2012年文件,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补助免税标准每天提高40元。包干使用的,区内提高150元,区外提高170元。

大连地税

大地税发【2003】222号

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标注:单位自定标准内不征收个税。

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给员工发放的差旅费补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大连地税) 2015.3.23

原出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日期:2015-03-23 

问题:我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平时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标准是200元/天,节假日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标准是400元/天,节假日超过平时补助的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差旅费津贴是指出差期间计发的各项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计发的补助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因出差,依据有关规定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发生的差旅费和取得的差旅费津贴符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第五条 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您单位发放的平日和节假日的差旅费津贴补助是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

穗地税发【2009】148号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标注:仅规定了伙食补助费用。

河北税务/河北地税

【河北税务】差旅费补贴免个税限额 留言时间:2021-05-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c68445ff68749b2bcb35d74f4efc3f2

河北省差旅费补贴免个税限额是多少。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河北税务】差旅费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留言时间:2021-04-2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bc7c5cdaf46491cbddcea0be826d9aa

企业对于到外地出差的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元作为差旅补贴,其中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餐费,即市内交通和用餐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仅每天按定额发放差旅补贴。请问这部分补贴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河北税务】出差补贴是否缴纳个税 留言时间:2021-04-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5445772b454625bd4d9000cbfee694

请问,随差旅费报销同时支付的出差津贴是否缴纳个税?我公司有明确的津贴标准及规定。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河北税务】出差补助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06-2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6d306dfc173465ba431d95533a8cc7b

企业《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出差补助】的报销标准,即以住宿天数乘以标准金额计算得出出差补助总额,请问:

问题1:员工报销单中列明的出差补助总额,是否需要找足额的餐费或食品饮料发票做为报销出差补助的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

问题2:出差补助如果放到工资中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谢谢!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是否需要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河北税务】差旅费津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7-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b8e1354397e471baf1f68ca63ed94a3

我单位为秦皇岛市纳税人,单位在省内以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给予。

按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规定: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河北税务】差旅费包干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8-0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626ca6f375748efbcc6fd99828ee8d5

你好,想咨询一下企业差旅费除了往返城市间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能否采用包干形式进行报销,在合理范围内包干金额是否需要交纳个税,企业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冀地税发【2009】46号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标注:仅适用于包干制。

宁波地税

【宁波税务】员工出差误餐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d17d1bec90a4002b6f0a8e553f7ec5e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其中包括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午餐补助范围确定文体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89号文规定的不征税午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再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再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吨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午餐费。

我想咨询一下,根据上述文件。员工出差至宁波地区以外的地区的误餐补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宁波财政局对误餐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上线是否有限制规定(即一天超过多少限额需要并入薪资交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税务局

1、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392号)规定: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对企业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税;对一些单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及其它借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标注:执行财政部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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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14)67号已更新了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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