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影视行业补税案例
案例1:2018年度较2019年度各项税费多支出4669.49万元,主要系2018年影视自查补税所致 7
案例2:5家影视制作子公司2017-2018年自查补缴税款滞纳金共1132.91万元(更新2019.6.6) 10
案例3:往期支付非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所得106万元、少扣缴个税23.32万元,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及未履行扣缴义务条款,责令补扣缴个税23.32万元、并处0.5倍处罚 22
案例4:暨答复深交所“万达影视不存在因艺人经纪业务涉及偷税漏税而受到税务处罚”之后,披露其因未按规定扣缴个税被税局处317.2万元罚款(1倍)、另被追缴相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系由于对法规理解偏差而非主观故意造成(补充更新2019.10.25) 27
02 影视行业扣缴义务及征管
案例1:往期使用不实员工身份证件、申报个人所得税登记,多为公司原有员工的亲戚朋友——律师认为不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32
案例2:重组标的作为经纪公司为艺人扣缴个税分两种情形——与艺人工作室结算则不存在扣缴义务、与艺人直接结算则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35
案例3:上游影视工作室的税收征收方式的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大大提高演职人员税负成本——议价能力强的则转嫁税负给影视剧制作企业 40
案例4:2018年半年报遭问询:期末“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2.33亿元,系影视业务受注册地限开发票政策调整影响、无法回款所致——拟解决应收账款开票问题 42
案例5:答复深交所问询——经纪业务因没有和艺人个人发生经济关系,故无需代扣代缴个税,设立在霍尔果斯的运营主体均能在现有税收优惠期间享受“五年免税”的税收优惠 46
03 影视行业监管案例
案例1:答复深交所关于演员1.6亿元“阴阳合同”的质询,会计师称,未发现“名为增资、实为成本”隐形支付大额片酬的情况 57
案例2:子公司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虚增2018年收入4.6亿元,北京证监局拟对公司及董事长等17人予以处罚、子公司董事长拟被采取3年市场监禁 64
案例3:2016年作价30亿借壳星美联合上市涉嫌财务造假、重组方案和借壳后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3年至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9729.05万元、虚构收回应收款2550万元,证监会对欢瑞影视处罚60万元、对其实际控制人夫妇处罚120万元 72
案例4:2019年全资子公司收到退税250万元——系2015年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通过虚假诉讼、判处合作方支付违约补偿方式确认了2015年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所缴的所得税(2018年曾因2015年度虚构收入、财政补贴各1000万元被证监会处罚60万元) 82
04 影视行业税收优惠案例
案例1:拟收购标的之影视子公司享受霍尔果斯“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 90
案例2:正式获准A股IPO、详细披露享受的影视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95
案例3:拟出售的影视资产组中,两家主体以软件著作权证书享受了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 100
05 影视业务计提减值类
案例1:影视剧因主演被曝“阴阳合同”事件,年报对该剧计提存货跌价4.45亿元,内控意见由“无保留”改为“否定”——公司称,主演个人系与承制方签了合同、事件与公司无关 107
案例2:受影视行业税政、广告投放不及预期等影响,1.52亿元影视投资款因无法收回,于2018年度全额计提减值 114
案例3:文化版块在税收及监管背景下,产生题材不符政策导向、资金链断裂以及人员离职等情况,2018年末公司对2.23亿元影视剧存货计提了1.74亿元存货跌价准备 124
06 影视行业互为客户/供应商案例
案例1:披露向艺人提供经纪服务的两种模式,即对艺人直接管理和为其成立个人工作室——前者由公司直接向主办方收取演艺、广告等收入再向艺人分成,后者由艺人工作室收款、公司取得佣金收入 128
案例2:收购标的与艺人/工作室有三种结算模式——客户和供应商的界定主要基于公司、艺人/艺人工作室和客户之间三方合同的签署方式和收付款模式确定 131
案例3:就游戏及影视业务中存在的互为客户及供应商行为,向交易所陈述相关运营方式及交易结构的商业逻辑及合理性 136
07 其他案例
案例1: 连续十二个月内涉诉额累计达1.7亿元,其中因演出合同纠纷、向艺人及其经纪公司索赔损失及违约金等6382.4万元、并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已裁定冻结财产、尚未执行) 140
案例2:影视子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行为,被稽查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39条处罚1万元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