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往期自然人通过合伙制持股平台增资发行人前身,挂牌后、为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优惠,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变更为直接持股(已将原持股平台注销)——律师认为,非交易过户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税 4
案例2:员工持股平台在三个月内完成“迁址-减持-非交易过户-注销”四步骤操作——注销前一日已将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登记至25名自然人股东名下 18
案例3:控股股东等及五名董事、高管分别委托招商证券设立单一资管计划,并将所持公司部分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其资管计划名下,公司称,未导致各自持股数量变化、或者减持情形 29
案例4:实控人(之一)通过名下全资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11%股份以非交易过户方式、登记至其个人名下(自然人变间接持股为直接持股)——公司答复投资者称,持股主体解散清算并将股票非交易性过户,目的系避免双重纳税(25%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未披露过户环节具体涉税处理 33
案例5:2017年董事长因离婚财产分割、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了非交易过户手续,将所持的1.21亿股(7.22%)股份分割给前妻——离婚分割公告前夕,已公告权益分派方案,即每10股派0.5元现金、每10股转增10股(以资本公积) 38
案例6:实际控制人根据离婚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6.03%股份转至前妻名下——已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完毕,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控制权变更 42
案例7:为配合减持,员工持股平台半年内完成“减持-转增-迁址-解散并非交易过户”操作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