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办理五年分期纳税案例
案例1: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按所换入越秀金控股权交割时点的公允价(约7.61元/股)确认了长投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2020年被税局要求按协议交易价(调整后为12.99元/股)进行更正申报,导致长投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16.05亿元,已按财税〔2014〕116号获准5年分期缴纳、故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4.01亿元 10
案例2:发行股份收购标的100%股权,涉及交易对方13名自然人个税,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适用财税[2015]41号五年分期纳税政策 15
案例3:改制前,两实际控制人以所持厨卫主体100%股权增资注入公司前身,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5344.86万元获准依照财税[2015]41号备案、分期纳税,股权项下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获税务机关备案予以免征——厨卫主体以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方式注入、并于同月完成注销 20
案例4:实际控制人2016调整控股架构(直接持有改为其独资公司间接持有)——其持有的公司75%股份作价3.24亿元认购其独资公司注册资本3.24亿元,获准依照财税[2015]41号5年分期缴纳个税 39
案例5: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标的企业往期转增股本涉及个税获准分期缴纳 45
案例6:往期特殊性税务重组中、合伙企业当事方套用了财税〔2015〕41号分期支付的政策 50
案例7:披露股东圣达集团和交易对手之间的股权置换行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办理了五年分期纳税 58
增资(涉及转增股本)办理五年分期纳税案例
案例8:未就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扣缴3名自然人股东个税(亦未申报五年分期缴纳)、未被税局追缴,已由其个人出具风险兜底承诺 62
案例9:2017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4名自然人股东个税597.46万元,获准五年分期缴纳 71
整体变更办理五年分期缴纳个税情况
案例10:整体变更涉及3名实控人转增股本的个税,已依照财税〔2015〕116号获分期缴纳备案、拟于第五年一次性缴纳 74
案例11:2016-2017年代收个税奖励共561.89万元——重组及股改时,代收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获准五年分期缴纳),并从地方政府取得个税奖励,再返还给个人 77
案例12:整体变更转增股本2346万元,2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已依照财税[2015]116号办理了个税分期缴纳备案 79
案例13:整体变更以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1166.67万元、涉及2自然人股东应缴个税200万元,依照财税[2015]116号办理了分期缴纳备案 88
案例14:整体变更折股后新增股本600万元,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获准5年分期缴纳 93
案例15:9亿对价收购三板企业,披露标的整体变更时为4名自然人股东办理了5年分期纳税 96
案例16:整体变更时就转增股本涉及的2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个税,办理了分期缴纳备案 101
案例17:整体变更前夕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1000万、现金分红1000万——针对现金分红扣缴了个税200万元,剩余800万用于支付改制个税(已获准五年分期缴纳) 105
案例18:整体变更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500万元,全体发起人已经按照财税〔2015〕41号申请5年分期纳税 111
案例19: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改时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进行折股的方式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净资产先扣除改制个税350.59万元后的剩余净资产进行折股,通过抵减股东在公司的权益方式、获准按五年分期扣缴其个税 114
案例20: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折股,新增注册资本2230.5万元,涉及实控人及通过三个有限合伙主体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个税,已依照财税[2015]41号完成5年分期缴纳备案 119
案例21:整体变更时以2.2亿净资产折股、新增实收资本1945万元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已缴纳,计入资本公积15115.9万元涉及4名自然人股东(持股共75%)的个税,经税局确认、可5年分期缴纳 126
案例22:2016年增资和2019年整体变更,分别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1630万元和5790.3万元,涉及2自然人股东个税、均申请了5年分期缴纳 133
案例23:2017年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500万元,两自然人发起人股东申请了五年分期缴纳、并获备案 137
案例24:2019年整体变更净资产折股36000万元,其中一名合伙制发起人股东已就改制应缴个税申请5年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2024年 142
案例25:2016年整体变更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两名自然人发起人股东获准依照财税[2015]41号、适用5年分期缴纳 146
案例26: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新增注册资本9959.39万元,实控人应缴个税1139.32万元,已依照财税〔2015〕41号申请并获准五年分期缴纳 150
案例27: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新增注册资本3800万元(剩余1.16亿元计入资本公积),三名自然人股东就改制个税办理了5年分期缓缴备案 157
案例28: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折股、新增注册资本4200万元(剩余977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三名自然人发起人获准、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的个税可依照渝财税【2013】176号、5年分期缴纳 160
案例29:整体变更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33亿元,自然人股东获准五年分期缴纳个税——来源包括,引入投资人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1.03亿元,2011年整体变更折股计入资本公积2985.92万元 163
案例30: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新增注册资本3500.00万元,涉及3名自然人个税700万元,于次年获准5年内分期缴纳 167
案例31:2015年整体变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210万元,获准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172
案例32: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1.5亿元折股,缴纳了新增注册资本7300万元涉及的自然人股东个税1460万元,就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7114.03万元部分、已办理五年分期缴纳备案(共涉及1165.81万元个税) 176
案例33: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前后注册资本未变化,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4925.07万元,经税局批准,涉及35名自然人股东个税需分期缴纳、2020-2022年缴纳比例为10%、20%、70% 182
案例34: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无变化,针对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直接持股自然人股东依照财税[2015]41 号、在2017-2018年足额分期缴纳了相关个税、并取得税收完税证明 186
案例35:公司前身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导致两自然人股东各自新增注册资本均为244.4万元,涉及个税分别为48.88 万元,依照财税〔2015〕116 号申请并获准五年分期缴纳 189
案例36: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经深圳上市培育办发函、并向税局提起缓缴申请,获准五年分期缴纳 196
案例37: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仅就转增股本部分所得申请了五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
案例38:整体变更时、以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共计615万元转增股本,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问题、已申请办理五年分期缴纳 206
案例39:将改制前的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涉及的自然人股东个税1953万元,申请并适用了财税〔2015〕41号五年分期纳税政策 211
案例40:整体变更时实控人新增股本1900万元,涉及个税380万元获准分期缴纳、后于2018年完税 218
案例41: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折股、新增实收资本7020万元,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和合伙企业股东个人所得税已获准5年分期缴纳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