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7年向控股股东定向分红2721.74万元,不涉及所得税缴纳 4
案例2:退出香港参股公司时,其先向全资子公司定向分红约3048.58万元,再向第三方出让股份 7
案例3:2019年向实控人及二股东定向分红共2370万元(其他股东均自愿放弃) 12
案例4:工行投资2019年以10亿元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一年后公司以总价10.65亿元回购其所持子公司4.58%股权,6500万元由子公司定向分红方式支付(实为6.5%的“预期年化收益”)、剩余10亿元本金由公司支付完毕 13
案例5:2015年公司前身实控人之一定向分红500万元、已扣缴分红个税 27
案例6:2020年8月向两发起人股东(控股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定向分红共1766.45万元 28
案例7:公司前身2019年6月向3名股东(两实控人及实控人持股平台)定向分红1800万元——实控人此前利用外部借款完成对公司前身实缴出资后,再通过该定向分红归还借款,分红事项已完税,程序合法合规 30
案例8:2017年公司前身向实控人定向分红4134.00万元(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未披露涉税事项 39
案例9:公司前身的原外资股东以1.37亿元向实控人持股主体转让35%发行人股份,次月公司前身向持股主体定向分红1.4亿元,发行人变外资为内资身份,公司称,定向分红的原因系支付原外资股东股权出让款、程序符合章程及公司法规定,具有合理性 40
案例10:实控人100%持股主体成立次月即向公司认缴出资1.4亿元,随即公司前身向其定向分红2.24亿元(用于实缴出资)——公司称,出于税务筹划考虑(直接向自然人分红税负高、且分红目的系增资发行人),同时《公司法》并未禁止定向分红,且已获税局证明、该行为不涉及个税及滞纳金或罚款,具有合理性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