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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找来的偷税案例(77页),不得不防&不可不知,吓唬人的货得有 (文件较大下载时耐心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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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 :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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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因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被认定虚开,被稽查局依照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认定),处罚5万元 6

案例2:子公司2017年取得虚开专票(价税合计45.88万元),次年将已认证抵扣的进项6.67万元转出(2017年度汇算清缴已自行调整),2020年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3.57万元(0.5倍) 10

案例3:2016-2017年期间收受两科技公司虚开的共69份“技术服务”专票(价税合计688.74万元),2020年被稽查追缴88.06万元、并以偷税认定处罚44.03万元 12

案例4: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4.23万元,被稽查以偷税认定0.5倍罚款、另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罚5万元,罚款共计27.12万元 15

案例5:2017年被稽查追缴2014-2015年增值税、所得税共4.81万元、并以偷税认定处罚2.4万元——其中,2015年发生鱼池工程费2.6万元及购买观赏鱼6.3万元、进行了税前一次性列支,稽查局认定应资本化处理、被纳税调增 17

案例6:临县燃气子公司2017年因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68.26万元,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0.5倍罚款计34.13万元 20

案例7: 子公司因收受业务员提供的虚开普通发票、且无法取得真实合法凭证,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对少缴的2018年度所得税0.74万处罚款0.37万元 24

案例8:咸阳分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收取专票,被稽查局认定为收受虚开,追缴已抵扣的进项5.07万元、并以偷税认定处罚2.53万元 26

案例9:营销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2013-2015少缴增值税 6.3万元,2018年被稽查追缴税款、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认定处0.5倍罚款、计 3.15万元 28

案例10:子公司因账上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6.32万元,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0.5倍罚款,此外,公司还因出口货物申报不实问题,被首都机场海关以“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等处罚1.44万元 30

案例11:化工子公司少缴税款事项,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12.24万元 33

案例12: 纺织子公司曾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4.51万元,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2.26万元,此外棉业子公司因支付加工劳务费等未取得发票、少扣缴个税事项,被税局处罚6.27万元 35

案例13:浙江子公司因往期少扣缴个税1.5万元、少缴房产税24.89万元,2018年被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偷税认定),分别处少缴(扣缴)税款50%和70%的罚款、共18.17万元 38

案例142013年收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被稽查追缴所得税0.17万元(加征滞纳金)、并以偷税认定处罚0.17万元——查补合计0.42万元、不属重大违法 41

案例15:押运子公司2017年取得车辆维修专用发票,2019年被稽查局认定虚开、已将进项税转出处理,针对少缴税款被处以0.5倍罚款(偷税认定)即1.66万元 43

案例16:手套子公司2015年曾收受虚开专票、并抵扣进项,2017年补缴了增值税及滞纳金——因对应成本已在2015年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2019年又被稽查追缴所得税5.77万元(加征滞纳金)、并以偷税认定处以罚款4.04万元 46

案例17:文旅子公司因2016年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被税局以偷税认定处以罚款4.48万元 49

案例18:拟以3.68亿元现金收购金融软件供应商,标的企业曾因收受虚开发票,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款(1.48万元)的0.5倍罚款 51

案例19:公司前身曾因收受无货务交易的虚开专票、并认证抵扣,被税务局追缴增值税15.56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1.56万元——以征管法偷税认定处15.56万罚款、另以发票管理办法等处6万罚款 54

案例20:公司前身曾因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局以征管法63条偷税认定、处以0.5倍罚款计1744.46元、加收滞纳金 57

案例21:往期大楼装修和购车棚支出均计入了当期费用,未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及“固定资产-房屋”、导致少缴房产税、所得税,被稽查追缴税款、并以偷税认定处以0.6倍罚款计5.64万元——稽查局遂出具说明:偷税行为非主观故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59

案例22:拟收购标的因2016年发票和增值税违法行为,2019年和2018年两次均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罚共计69.08万元 61

案例23:酿酒子公司因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少扣缴个税事项,2018年被稽查追缴税款,并以偷税认定和少扣缴个税条款处以罚款共计78.13万元 66

案例24:往期为个别技术人员报销“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费用”——交通、通讯、培训及住宿费等,被稽查局追征少扣缴的个税9.32万元及滞纳金,并依照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偷税认定)罚款4.66万元——应补税款50% 69

案例25:往期销售旧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及将代理海运费增值税进项予以抵扣等共少缴增值税0.67万元,被稽查局以偷税认定处少缴税款50%罚款——其中,稽查局认定的销售旧车少缴税额,按照销售旧货的简并征收率计算得出(销售旧车=销售旧货?) 71

案例26:下属主体因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2.04万元,被稽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以偷税条款处以1.02万元处罚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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