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报告期通过个人卡代公司支付采购款1327.69万元,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形 7
案例2:通过个人卡发放员工薪酬系出于税务考量,已注销、并账且补缴相关税费 11
案例3:近三年一期通过个人卡发放员工账外工资奖金92.86万元,已补扣缴个税6.18万元、滞纳金3.5万元 14
案例4:往期通过个人卡收取处理膜或废料销售款、并用于发放员工薪酬或报销无票费用——2017-2020年三季度个人卡代付员工薪酬累计1078.27万元,主要是出于税收的考虑,现已自查补缴个税 19
案例5:2016-2018年间,存在以个人卡收取部分废料款及支付的工资奖金情形,2020年突击补缴该等未入账收支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共206.43万元 22
案例6:成都分支机构未单独开立账户、存在以员工个人卡与公司混用、报销支出的情形,已于2018年初完成注销整改 24
案例7:2017 -2018年以时任出纳名义开立个人银行卡,用于支付员工部分薪酬共45.10万元、销售人员部分无票费用共32.45万元——2019年初终止使用个人卡,相关员工已补缴个税 26
案例8:2017年通过实控人个人银行卡归集收入1030.22万元,代付了职工个人无票零星报销和工资共641.10万元,公司称均已纳入财务核算——个人卡代付工资,系出于及时支付部分未办理工资卡的新进员工或外地员工的考虑 28
案例9:公司2017年通过个人卡形式、费用报销形式发放工资分别743.30万元、732.27万元,已补缴个税255.57万元(当年及其后年度)——针对可能得处罚风险,已由实控人出具兜底承诺 32
案例10:往期存在以个人银行卡存取深度分销平台业务资金的情况——已清理个人卡,并要求各下属分子公司所有回款均应转入对公账户 34
案例11:存在使用出纳个人卡支付部分董事和员工的部分工资和奖金的情形,系出于薪酬保密管理需求、对其采用密薪制,且均已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37
案例12:2017年存在部分软件销售收入未及时开票、打入个人卡情况,当年个人卡收取的销售收款转至公司账户6565.36万元,支付员工绩效奖金271.25万元,已完成个人卡注销及整改——针对未缴纳个税情况,股东已出具风险兜底承诺 41
案例13:2017-2019年公司员工通过个人卡代收货款8139.48万元、再转存至对公账户——其中客户委托第三方支付的4260万元货款、公司一员工通过向外部以4233万元价格购买了426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给公司,其个人获利27万元——经自查、于2020年追回其个人获利款、资金利息及罚金共38万元 45
案例14:2017-2019年通过个人卡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1911.12万元用以支付薪酬及奖金1553.52万元,已主动申报补缴增值税及附加241.85 万元、企业所得税 47.94万元并代扣代缴个税 51
案例15:2014-2015年苗木抚育和除草费用全部通过出纳个人卡提现支付,现金支付劳务费用累计943.48万元、占采购总额的28%——2016年予以规范,并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规避劳务用工风险 54
案例16:2015和2016年末按全员双薪名义计提年终奖,次年1月提现转存入实控人亲属的2张个人卡,再实际发放给少数员工,导致少缴个税——2017年12月补缴了该等个税及滞纳金118万元、未受处罚 57
案例17: 往期通过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个人卡收取部分未开票小额货物及废品收入、支付工资薪酬、劳务费、差旅费等,补缴了增值税、个税、所得税共211.63万元,未受处罚 62
案例18:存在以销售员和股东个人卡收取应收账款情况,2015-2018年9月共收款1.16亿元——经保荐代表人核查,个人卡收取的货款具有真实性,且交易合同均是以公司名义签署并开具发票,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不存在偷漏税收的情况和税务风险 66
案例19:曾于上市前主动申报补缴了以个人卡结算收入而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款626.23万元 70
案例20:往期办事处通过个人卡转付薪酬、备用金及报销款等1807.52万元,因已记账核算、代扣代缴个税,故不存在税务追缴风险 72
案例21:2016-2017年使用实控人及亲属名下个人银行卡收款共9663.53万元,并转付部分费用和零星款项累计2089.9万元,律师称,个人账户已纳入核算,且已于2018年5月起未再发生、不构成上市发行障碍 77
案例22:全资子公司2016-2015年间(被收购前)通过个人银行卡累计收取货款2.98亿元——公司称,个人银行卡代收货款情形未影响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且已足额缴纳税款,2017年1月已全部注销手续、完成整改 81
案例23:2015年-2018年期间实控人曾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骨干员工的薪酬补贴,2019年将该等体外发放工资纳入利润表、并更正申报、代扣代缴个税556.17万元、应滞纳金79.53万元 90
案例24:子公司2012-2014的个人银行卡收款、少列收入等违法行为,被稽查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偷税认定)合计1106.54万元、退税37.78万元——公司称,主要系其被收购前的违法行为,应由原股东兜底2021.1.7 94
案例25:曾通过实控人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称出纳操作失误导致少扣缴该等个税——鉴于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可追征三年,故于2019年补缴2016年体外支付的34.45万元工资相应个税6.78万元、滞纳金3.13万元 122
案例26:2017-2019年从出纳个人账户支付职工薪酬支出、支付日常经营性差旅及招待费支出累计558.91万元,2019年4月开始已予以整改、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 125
案例27:因虚增2017年净利润1053万元、未披露重大到期债务、隐瞒关联方个人账户收付款行为及未进行商誉减值等信披违规行为,7名董监高被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29
案例28:收购标的实际控制人往期以分红款用于个人账户发放员工奖金及软件开发成本共145.55万元,作为前期会计差错事项、更正往期报表项目 136
案例29:10家门店因超范围刷医保卡、使用个人账户违规串项销售日用品,被税务、工商、药监局、社保部门全面检查处理,其中,3家门店因“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被税局以虚开发票认定处罚5.39万元 139
案例30:母公司及子公司往期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未扣缴个税,补扣缴个税10.62万元 146
案例31:往期账外收入被稽查补税并处罚——实际控制人往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所对应的增值税、所得税予以追缴并处0.5倍罚款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