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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整体变更、改制折股个税分类汇总2020(共67页) (文件较大下载时耐心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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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日期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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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整体变更、改制个税

【上市公司税讯】欧陆通: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折股、新增实收资本4993.71万元,涉及实控人(家族五人)个税已于2017年11月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缓交备案——截止IPO申报日,涉及应扣缴三名实控人的个税233.90万元已完税 5

【科创板税讯】智神信息:2019年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新增注册资本6125万元,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获准依照桂政发[2010]76号于分红派息时缴纳——2020年实施了上年利润分配,遂将前次股改个税和该次分红个税一并缴纳完毕 8

【上市公司税讯】金春股份: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未变化(折股新增资本公积5658.77万元),故认为不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税局亦出具确认函,不存在股东应履行纳税义务而未履行的情形 11

【上市公司税讯】宏柏新材:整体变更以净资产折股,新增实收资本243.47万元、剩余1.68亿元计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相关股东已缴纳了非居民所得税及个税——针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纳税义务,两个非居民股东获准暂不征收、4名有限合伙和1名自然人获准延期纳税 16

【上市公司税讯】品渥食品: 整体变更时以净资产折股、注册资本达7500万元,公司仅就“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465万元 21

【科创板税讯】瑞晟智能:新三板挂牌期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848万元(每10股转增16股)——源于挂牌前和挂牌期间两次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故认为符合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函[2010]79号和总局2015年第80号公告等相关

“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情形、不需要缴纳个税 24

【上市公司税讯】康泰医学(300869.SZ)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招股意向书及法律意见书,披露转板上市前、新三板挂牌期间曾派送红股(每10股送6.6股、外加每10股转17股)、共新增股本2.53亿元——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82亿元、未分配利润转增0.71亿元。公司称,符合财税[2015]101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故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股东不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责令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30

|案例2|挂靠集体企业改制

【上市公司税讯】盛德鑫泰:公司前身原控股股股东系挂靠供销社的集体企业,1997年获武进市邹区镇政府作出产权界定——同意解除挂靠关系并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存在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损失情形 35

【上市公司税讯】上海沿浦:公司前身1999年登记为集体企业、实为私营企业的“戴帽企业”,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2002年依照财清字[1998]9号办理了脱钩转私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实现“脱钩转私”改制——改制事项2019年获上海市政府确认 39

【上市公司税讯】松原股份:往期公司前身设立后,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成为挂靠集体的企业,三年后,为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目的,再以股权转让方式、由自然人股东平价受让股权,完成由集体企业性质转为私营企业的切换 43

【上市公司税讯】雪龙集团:大股东往期转制、涉及实际控制人以集体企业净资产150.38万元出资——“挂靠”集体企业期间承包经营所购买的设备、归其个人人所有——依照甬地税—【1998】252号将界定为个人的资产、净资产超过实收资本部分,按照20%提取个税0.09万 47

|案例3|按每股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个税

【上市公司税讯】圣元环保:实控人曾于2008-2010年期间(整体变更前)转让股权1200万股(价格为2.12-2.66元/股),于IPO前夕经税局核定(核定成本为1.83元/股),主动申报补缴个税145.20万元,税局不予处罚 50

【新三板税讯】三胜电器:员工持股平台成立的次月,以1元/股低价受让实控人持有的8.25%公司股权,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16.28万元,涉及的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税局按照每股净资产(3.67元/注册资本)予以核定 53

【上市公司税讯】锋尚文化:2007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施前夕,两实际控制人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委托持股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转增完成半年内又转回给两实际控制人——经与税局沟通,两自然人股东于2018年申报缴纳了第一次转让环节的个税,按当时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补缴合计1,038.56万元(个税345.67万元、滞纳金692.89万元)、不予处罚 57

【上市公司税讯】阿尔特:往期拆除红筹架构后,控股股东将其所持公司前身共7.13%的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7个员工持股平台(所涉人员均为红筹拆除前激励对象)——转让事项已超5年追征期,故控股股东不存在被税局核定补缴或处罚的风险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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