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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0-03-31  生效日期:2020-03-31

阅读量:583 次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尊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您好!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四批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为了帮助您正确适用降低增值税征收率的政策,并正确的开具发票和顺利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特提醒以下几点:

一、增值税征收率调整的政策执行期间

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调整政策的执行期间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增值税征收率调整针对的具体纳税项目

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享受增值税征收率减征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享受增值税征收率减征应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在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如果您有疑难问题,欢迎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对外联络电话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抗击疫情,河南税务和您在一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