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3-30  生效日期: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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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证监发〔2020〕33号
辖区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我局将组织辖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机构)开展2020年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截至2020年2月29日,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注册地位于广东(除深圳外)的私募机构。
二、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三、自查内容
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各私募机构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包括登记备案、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以及“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等。
四、工作要求
各私募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做好工作部署,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一)各私募机构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高管作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二)各私募机构应对照《私募机构自查情况表》(附件1),证券类私募机构还应对照《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附件2),逐项排查经营管理各项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认真进行整改纠正。自查结束后,应形成自查工作报告(模板见附件3),报告内容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自查开展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整改计划等,并将《私募机构及产品信息表》(附件4)作为自查报告附件。
(三)各私募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认真撰写自查工作报告,并填写《私募机构自查情况表》《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备查。在自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应当主动提交上述自查材料,同时,我局还将通过抽查方式要求部分私募机构提交上述自查材料。需提交自查材料的私募机构应当于4月18日前,将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的自查材料扫描件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前期已向联络人邮箱发送激活邮件)报送我局。
下一步,我局将对各私募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查、不及时报送自查材料、整改不力或刻意隐瞒、持续开展违法违规业务的私募机构,我局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并依法从严处理;对认真自查、主动报告发现的问题并积极有效整改的私募机构,我局将视情况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理,并相应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特此通知。
附件:1.私募机构自查情况表
2.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
3.自查工作报告(模板)
4.私募机构及产品信息表
广东证监局
2020年3月27日
(联系人:何宏杰、李赐芬;联系电话020-37853779、37853735)
关于组织辖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2020年自查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发〔2020〕33号.docx
附件1 私募机构自查情况表.xlsx
附件2 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自查情况表.xlsx
附件3 自查工作报告(模板).doc
附件4 私募机构及产品信息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