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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20  生效日期:2020-01-01

阅读量:665 次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疫情期间我省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房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三、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相关部门应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支持税务部门便利服务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温馨提醒|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五提醒”

发布时间:2020-04-30

提醒一:符合公告的纳税人,请您认真确定是否属于“四个行业”,依法诚信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在5月、11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期,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申报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请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请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进行纳税申报。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请选择“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08011608” “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进行纳税申报。

提醒二:关于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行申报办理

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可在税源明细申报时直接选择减免税代码,申报享受。

提醒三:纳税人申报享受优惠时的具体流程

纳税人可在税源明细申报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附带“减免项目名称”)并录入减免税的计税依据(如“减免税房产原值”“减免税租金收入”“减免税土地面积”)和减免时间(“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后续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系统将自动计算“本期减免税额”。

例如:纳税人自用的应税房产原值100万元,符合应对疫情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申报税源信息时,应选择“减免税性质代码”为“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为100万元,“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为“2020-01”,“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为2020-06,即可完成减免税信息申报。

提醒四: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流程

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如符合享受优惠条件,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申报时,需录入承租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承租方名称”等信息后,在税源明细申报中录入“申报租金收入”栏次,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附带“减免项目名称”),按照减免的租金金额录入“减免税租金收入”,按照实际减免租金时间录入“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即可完成减免税纳税申报。

提醒五:政策出台前已申报缴纳的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在政策出台前已申报缴纳了税款,可以选择结抵其他期间税款或申请退税。在申请时,纳税人应先根据所适用的政策,按照上述流程进行操作,完成对税源的申报。

对多缴的税款,如纳税人选择结抵其他期间税款的,在下期申报时,纳税人无需额外操作,系统会自动根据修改后的税源明细,在“往期申报信息”中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与该税源“已缴税额”进行比对计算,生成本期的“应缴(补)税额”。如纳税人选择申请退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经核实后,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