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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参保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划型结果变更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0  生效日期:2020-03-20

阅读量:425 次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20〕36号)规定,参保单位对企业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现就我局受理变更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限:2020年3月31日前。

二、受理部门:各区主管税务机关。

三、受理材料:变更申请及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请提交申请的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2-3月份的社保费。

(二)税务机关受理后,将根据变更后结果重新计算应缴费额,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补缴的费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