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首页 > 法规 > 文章内容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5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5-01-29  生效日期:2014-06-30

阅读量:145 次

梁明远等12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制度,进一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日益重视,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先后就建设美丽中国提出总体要求。当前,包括环境资源法律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下一步的重点就要转向法律实施环节。您在建议中提出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设置职能合理的专门环境法庭,极具建设性和启发性。我院党组经慎重研究,决定设立专门审判机构专司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的审理,目的是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正确实施。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46月正式成立,主要职责是: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将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指导地方法院审慎有序设置机构。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和环境信息公开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12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4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条件。为贯彻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畅通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渠道,我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于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指导意见,并确定五个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将在总结实践经验开展调研工作基础上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完善和细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环保部表示,该部将加强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并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我院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落到实处,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措施。

(二)环境司法的公众参与

我院积极推行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将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建立中国环境资源裁判文书网,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将定期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客观全面了解。201473日,我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公布了九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三)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关于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问题,环保部表示,该部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先后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当前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对落实国务院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具体要求,并结合国务院提出的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分别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措施。

同时,环保部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制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一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环保部提出,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环评审批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公民等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依法履责的举报权,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关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我院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等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力争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资源司法新格局。

关于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合作联动机制问题,环保部表示,20136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该部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相衔接为重点,推动各地积极建立健全环境司法和环境执法合作与联动机制。环保部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环保与公安联勤联动执法;建立日常联勤检查管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畅通部门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执法联动应急处理制度、案件查办协作制度和重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对于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有效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权威和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效能,形成环境执法合力。

四、下一阶段的工作打算

(一)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提出意见。

(二)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

(三)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解决跨行政区划污染等问题。

您的建议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建立以及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希望您继续关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