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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52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5-01-29  生效日期:2014-06-13

阅读量:149 次

朱征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去行政化是审判体制改革关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深刻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在四个方面存在行政化问题:一是法院体制上的行政化,导致法院审判工作容易受到外界干预;二是法院案件审理的内部报批,导致法官平等发表意见被行政化等级制度取代,以至权责不明,错案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三是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影响审级独立;四是法官管理待遇上的行政化等问题,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发展。由此,您提出“去行政化问题是当前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的建议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131015日,我院发布《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改革重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科学配置优质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比例。二是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充分尊重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不得个人改变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决定。三是健全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长、庭长行使审判业务监督权的范围和方式,确保监督有序、监督留痕、监督有责。四是健全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范围和程序,完善审理程序变更和审限延长的审查报批制度。五是严格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目前,各试点法院按照要求制定了各自的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总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推进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为真正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根据您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今年将重点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1、抓好《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落实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下一步全面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做好准备。

2、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

3、严格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4、深化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改革。明确院长、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科学界定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职责的范围和程序,实现监督不越位、监督不缺位、监督必留痕、监督必担责。

5、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对案件请示制度进行了诉讼化改造。下一步,我院将加大对该文件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完善审判质量评估体系,合理设定各种评估指标及其权重,确保审判活动公正高效运行。

6、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按照中央部署,将进一步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工资制度,完善审判津贴等福利制度。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