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5-15  生效日期: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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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局机构字〔2019〕76号
深圳辖区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财税55号文”)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现就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税55号文政策税收优惠的申请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二、申请流程及报送要求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管理人请于2019年5月22日前通过中国证监会外网监管门户(网址:neris.csrc.gov.cn/portal,账号已通过邮件发送至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邮箱)“私募税收优惠”模块提出申请,按照《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内容填写相关信息,扫描并上传《申请表》及《申请表》“企业应提交材料清单”模块所列材料。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时间延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关于申请时间延误的相关说明。以后年度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我局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材料、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如涉及)和中基协的反馈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在接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进行认定。
三、监督检查
(一)我局将视情况对已申请通过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采取相应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私募部。
(二)对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且已被纳入失信纳税人名单的,由中基协按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15日
附件:
1.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