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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不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03  生效日期:2010-02-03

阅读量:458 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不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加强和规范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1.因市局信息系统故障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报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修改系统,不加收滞纳金;因税收业务变更,需要修改信息系统程序,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征科处加具审核意见,报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统一修改系统,不加收滞纳金。

2.因区局信息系统故障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由区局提出申请,报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统一修改系统,不加收滞纳金。

3.其它原因造成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区局主管管理科(所)提出不加收滞纳金申请;

(2)管理员负责调查审核是否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请情况属实,管理员填写《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说明不加收滞纳金的理由,经管理科(所)长审核盖章后,送区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4)征收岗按领导签署意见在征收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

二、税务检查中发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1.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JC067),扣缴义务人在补缴个人所得税时直接凭《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到区局(所)征收岗申报缴纳税款,征收岗同时办理不加收滞纳金手续。

2.区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JC067),扣缴义务人直接凭《责令限期代扣代缴税款通知书》到区局(所)征收岗申报缴纳税款,征收岗同时办理不加收滞纳金手续。

三、扣缴义务人自查补扣个人所得税并在税法规定期限内解缴税款的,由管理员核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事项确属“未逾期解缴税款”情况的,填写《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签署意见后送管理科(所)长审核盖章,送区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征收岗按领导签署意见办理税款征收手续。扣缴义务人已扣未缴、逾期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依法不加收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缴纳的滞纳金,区局应按误征退税流程办理退缴滞纳金手续。

五、目前我局正在进行依法不加收滞纳金信息系统管理模块开发,在电子流程尚未开发完成前,先采取手工操作方式解决。

附件: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附件

依法不加收滞纳金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