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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区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6  生效日期:2019-08-16

阅读量:195 次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灾区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8 12:11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今年台风“利奇马”给我省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更好地扶持灾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灾区重建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特事特办,助力灾区重建

1.因受台风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2.因受台风灾害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3.因受台风灾害影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重新核定定额。

4.为支援受灾严重的县(市、区)重建,优先分配使用免抵调库指标。

5.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受灾企业办税绿色通道”,为受灾企业提供免叫号、免排队的特色优先服务,对因道路不畅无法办理业务的企业   办理邮寄申报和邮寄发票业务。

6.为受灾企业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当受灾企业非关键资料有欠缺时,在纳税人承诺补齐的情况下先行受理。

7.为受灾企业配置“服务专员”,“一对一”开展上门精准辅导,提供办税“陪伴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二、用足用好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8.企业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9.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10.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11.受灾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12.受灾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13.因受台风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14.纳税人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15.资源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16.用人单位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7.对其他各类惠及受灾纳税人的优惠政策,要全面贯彻落实。

三、发挥政策引导,鼓励各界支援灾区

1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21.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按规定免征印花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支持灾后重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全面梳理、认真兑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倾情优化纳税服务,全力助推灾后重建。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9/8/18/art_11_10943.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