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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6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9-06-14  生效日期:2019-06-14

阅读量:529 次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6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税函〔2019〕559号(A类)

发表时间:2019-06-25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梁俏筠代表、李宇明代表、余彩云代表、陈中坚代表、易毅燕代表、莫翠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税务部门加强处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为了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税务管理的优势不断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并通过各种措施推动社保费投诉举报案件的解决。2018年,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共2853宗。

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征缴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 建议的意见

您提出“依照《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案件”的建议,我省税务机关从2000年开始征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2009年起全省全面实施税务“全责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征收、划解、追欠、查处”等职能。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相关文件的规定,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对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的未缴纳社保费的案件,根据部门职责划分均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社保费投诉举报案件实践中,税务部门面临两方面问题。

(一)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案件的处理

1.法律依据不足,税务执法风险高

我省2016年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首次提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该条款在实际适用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执法风险较大。中央层面,《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法律冲突造成执法不确定性,部门间职责不清,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均存在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的风险,不利于案件的处理。二是法律未赋予税务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职责,实践中税务机关难以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类与劳动关系确定密不可分的违法案件。三是税务与人社部门职责不清,业务衔接存在问题,容易引发缴费人待遇享受纠纷。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等规定,是社保费配套政策制度对税务部门查补入库的社保费不予认可记账的依据,其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查补社保费行为的公定力,不利社保费案件的妥善解决。

2.解决当前问题的进展情况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我局一直就投诉举报处理职责问题多次与省人社厅沟通研究,同时先后2次在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主持召开的财政人社税务联席会议上作为议题提请明确。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部门间意见分歧大,一直以来未能得到较好解决。近期,在省政府的推动下,关于社保费投诉举报职责分工的问题有了新的进展:一是2019年5月27日省人大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保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监察职责。二是2019年5月27日省人大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参未参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处理。这是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后,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样应负责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案件处理的职责的明确,它对下一步更好地加强对我省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案件的处理将有积极的作用。

3.下一步我局对做好社保费案件处理的措施

(1)加紧推进制定《全省税务系统社保费案件处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主要是明确缴费人投诉举报后,税务机关应如何受理、处理,与人社部门业务应如何衔接,涉及到的问题应如何分类和定性,每一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适用。主要解决三大问题:一是解决投诉举报的统一归口问题。明确税务机关案件受理范围包括应参未参问题的投诉举报;二是进一步规范部门协作。明确受理后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和处理的事项范围,规范相关的程序和文书。三是明确资料收取要求、简化案件办理程序。推动案件办理规范统一,保证缴费人及时享受合法权益。

(2)推动建立案件联合处理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建立案件联合处理机制,优化履责方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3)进一步会同法院、人社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应参未参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二)关于对历史欠费的处理

1.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社保费征缴政策长期不统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基于当时社会经济背景出台的特殊社会保险政策较多,历史遗留问题也多。税务机关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欠费难以自行妥当处理,需要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例如对僵尸企业的员工的补缴政策等。也正是基于此,省政府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中明确税务机关对2011年7月1日起的欠费案件进行查处。

2.我局对欠费管理的情况

正如您所说,实践中许多案件是跨越2011年7月1日的,如果因为部门职能的设置,人为的将一个案件割裂为两个案件处理将会给缴费人带来不便。针对这个问题,我局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学习和掌握,提升妥善处理案件的能力。二是探索建立税务人社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处理解决历史欠费问题。

二、关于“完善案件处理机制”建议的意见

您提出“税务机关设置窗口受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案件,实行统一窗口办理。搭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管理信息平台,通过数据信息手段,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加快办理流程”的建议,我们已经取得了较好进展。2014年以来,各地市税务机关均搭建了“税务社保财政三方协同办公平台”,实现了税务、社保、财政三方实时共享每一笔费款的申报、征收、对账信息,具备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即时交换、三方即时对账、问题高效处理等功能。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案件处理机制,目前我局已着手草拟全省统一的社保费案件投诉举报指引,统一和规范社保费案件的受理、处理流程,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三、关于“加强经办人员培训”建议的意见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对社保费征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每年通过脱产培训、视频培训、业余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对各级领导干部、社保业务骨干以及前台业务人员进行培训。2019年,是我省税务机关新机构正式运作的第一年,为了进一步提升税务干部社保费征管水平,我局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培训工作:一是要求全省各层级税务培训班将社保费知识纳入必修课程,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二是加强培训的针对性,针对社保费不同的业务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展开培训,尤其是加强社保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培训。三是学习社保部门工作经验,通过开展联合培训或邀请授课的方式,提升我省税务干部社保费征管水平和能力,为依法履职尽责做好业务知识储备。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ww.gd-n-tax.gov.cn/gdsw/jytabljg/2019-06/25/content_a5a611b80e4748ba92859e7e89c8238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