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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必读!交通部无车承运人会议税收政策重要关注点!

发布日期:2017-11-27  生效日期:2017-11-27

阅读量:987 次

来源:中物联信息服务平台分会

2017年11月17-18日,由交通运输部主办、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承办的无车承运人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山东省泰安召开。本文来源于互联网,整理自参会人员对现场发言内容的记录。内容包括无车承运人税收相关政策以及高速公路增值税发票统一开票平台建设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副处长孔庆凯讲话整理

明确无车承运人纳税准则

去年3月份发布了全面建设营改增实施文件,把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从运输代理区分出来,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业务,无论是否拥有自有车辆,只要是与委托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承运人责任,都可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按11%的税率向委托方开具发票。

无车承运企业抵扣进项规则

无车承运企业为增加自己可抵扣进项,往往会自行购买一些加油卡等提供给个体司机,供该项运输业务使用,那么无车承运企业外购的这部分加油卡的进项能否抵扣?有观点认为,无车承运企业自行采购并交给个体司机使用的加油卡等等,如果合同上明确是由无车承运企业提供给个体司机使用并且是用于这一单运输业务的,那么就应该允许无车承运企业抵扣这部分进项。

总局在去年发布了30号公告,公告列出2个条件,第一,成品油和道、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第二,取得的增值税赋税凭证要符合税法的规定。

这个公告的落实落地谈我的3点看法:

第一,油费、过路费用于冲抵运费不允许做进项抵扣

油料、过路费必须是无车承运人提供给个体司机用于这一趟运输业务,也就是说我们从这个运输合同条款中应该能看出来,是无车承运企业承担了运输业务的这部分成本,只有这种情况才允许抵扣。如果合同上说油费、过路费目的是抵扣运费,或者说油费、过路费超过了这趟运输业务的实际需求的,这种是不允许抵扣的。

第二,税务部门将关注ETC进项抵扣管理问题

目前税务部门正会同交通运输部对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开票系统进行系统改造,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仍然是凭着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这种发票目前是不记名,无税控,无车承运人据此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存在管理的风险,这个我们税务部门也将予以关注。

第三,税务部门将稽查抵扣项对应运输业务真实性

提供给司机的油料和过路费是否用于这趟运输业务,我们目前是由纳税人自主申报,风险自担,税务部门也保留事后评估、稽查的权利。

提高个体司机代开发票便利性

近期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妥善处理个体司机代开发票的问题。具体工作包含:

第一,提高个体司机代开发票的便利性,目前的想法是借助物流平台的大数据调整完善目前需要到大厅代开发票的做法。

第二,尽快开发系统,实现异地代开,目前我们的工作思路是允许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注册地、货物起运地或者到达地中的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这2个工作都是在今年年内要完成的。

交通部路网结算中心副主任李剑讲话整理

依托ETC联网,建立统一开票平台

现在货运司机在运输成本中支出的成本,过路费占20—30%,依托现在已经全国联网的ETC运营服务体系,按照车辆实际通行的数据来开具电子发票是比较可行的开票方式。由部统一建立一个开票平台,所有司机用户通过货物运输之后都到这一个平台上开具电子发票。预计年底完成。

统一开票平台建立具体实施步骤

工作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7年8月之前完成相应制度和实施方案的指定;第二阶段在17年年底完成电子发票的服务平台;第三阶段到2018年6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车牌识别改造和1、2级公路能满足刷卡和开具电子发票。第四阶段到2019年6月底完成识别系统,按照具体路径进行收费。

统一开票平台使用方式

将来提供服务的方式通过PC端和手机APP方式。登录平台之后与ETC进行绑定,通过选择开票户头和行进的路径,进行开具电子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