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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追征增值税的政策依据充分性在哪里

发布日期:2020-07-26

阅读量:2178 次

/ 第三只眼
来源/ 大力税手法税团队

最近,大力税手网发现某新能源汽车厂家补增值税案例,据其披露,税务机关要求公司按照 16%的税率补缴自 2014 年至 2018 年 9 月实际收到的新能源地补金额347,446,250.00 元的增值税销项税 47,923,620.69 元。

据笔者进一步观察,同时也请教货劳相关的专家,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大家关注:

(1)相较于新能源汽车2020年之前(不含)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的征管认定口径,地方财政补贴与其差别性在哪里?

(2)当前对地补多有存在不缴增值税的情形,地区税务机关的认定不同,也可能未进行专门性的检查,对某企业的征与不征,存在着未一致性的处理。

(3)明确“不征之外都是征”,还是“不征之外仍要有依据的征”,这是一个税收法制化的认识、发展与考验,2020年始,政策终于明确,之前的处理,还有多少时间可以纠缠,过了5年能定偷税吗?

或许我们先看一下理解的逻辑:

从国家政策的导向规定看,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对象是对消费者的,包括个人或法人单位,由该个人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向销售方支付款项,相应的补贴在随后达到条件时,由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向当地的财政申请补助,一般有一段时间的“审批确认”,集中划给企业。

由此推断:既然国家政策明确补助是给予消费者的,说明你们厂家的销售价格是包括补贴的,以此“总价格”交纳增值税,是不是很正常,很合理,很有说服力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且慢一步理解,我们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在解读与答复相应的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时是如何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从上面的解释中,我们就很容易得出,在2020年开始的政策当中,强调了中央财政补贴从不征税到征税的转换,同样对于地方财政补贴,在2020年以后,也是一样的适用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于向“购买方收取”的前置规定是在2017年11月19日发布生效的,为何45号公告不明确从此时点开始,而是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缴与金额、数量相关的补贴金额的增值税,这是因为前面有一个3号公告的存在,没有废止,自然难以突破于此。那么没有“保护”的地方财政补贴,是不是就要从此时间开始征吗?如果从这个点突破,地方财政补贴似乎难以抗拒。

另外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问题解释看,对于财政补贴的取得确定销售额,是以所属期认定的,不是以实际取得日确认的。那么在2020年始,是不是销售额的计税,也是要考虑有数量、金额相关的预计收入,并在此时计缴增值税呢?小编认为,应税财政补贴的取得时间,往往难以确定,此时在实际收到时,才能最终确定,作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比较合理,如果有的厂家将补贴部分的金额也开具在发票中了,那么在开具发票时计缴增值税。对于补贴的取得所得,在企业所得税上,应是在实际取得时,这一点很明确。

整体来看,新能源汽车的地补增值税问题,并不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税收法定的表现及应用,事实、规则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小编认为仍有很大的难以确定性的依据锁定,因此如果你有此方面的疑惑,我们可以一并进行相应的探讨。

就算补税,在开抬我们指的案例中,对于滞纳金,似乎未见披露,这一块要关注,另外对于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我们也不妨多多思考一下。

郝龙航(第三只眼)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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