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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与“风险”

发布日期:2020-07-19

阅读量:4503 次

/姜瀚钧 律师   
日期/2020年6月24日

如下结合笔者最近处理的一些涉虚开、涉偷税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近期疫情反复,笔者始终相信伟大祖国最终会战胜这反复的疫情。但由于疫情原因,导致经济下行,很多企业都会在税上面考虑节约,笔者发现各种不靠谱的税务筹划却如雨后春笋般的不断出现。伴随着疫情的发生,其实我们不难发现,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税务稽查也在不断加大,就如一台巨大的抽水机,潮水抽走,一大堆光着屁股游泳的税务筹划方案涌现,让人做好了随时惊掉下巴的准备。

笔者集合各路信息,发现有专业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新型经济模式下在某税收筹划地设置结算中心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有取得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认定为偷税的、虚开发票的。今天,笔者就结合平日里得到的一些信息,简单介绍一下比较火热的税务风险。

一、借用财税优惠措施,开具发票风险在哪?

全国各地的各种税收灰色筹划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代征、核定、财政返还等等各种财税政策,但是,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属于真正正确的,无风险的享受了相关政策?

很多企业在享受相关政策的时候,是站在税务角度考虑商业行为,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选择一个税收“优惠”地,主要考虑的就是该地区的税收优惠,在这个区域设立一个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等等主体,将资金流入这些主体,提取时利用当地的税务、财政政策降低税负。或者利用在税收优惠地所设主体开具的发票作为成本扣除或者进项税抵扣。充分利用财税优惠地区的政策来降低税负无可厚非,但是上述节税的很多方式和手法实际上都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将资金输入到设在税收优惠的主体中,那么这个资金是否有相匹配的业务?还是仅仅是一个名义上的合同来匹配相应的资金?甚至为了取得税前扣除的发票,资金仅仅是流转的一个方式,挂着一个咨询、策划类无实际交易的名义,硬生生的把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变成了自己给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情形。

特别是在医药购销领域,很多所谓的CSO公司(合同销售组织),这个从国外舶来的商业主体,发展越来越大,但是除却一些专业的公司外,笔者发现很多CSO公司都存在税务问题,在《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通知》(国卫医函【2020192号)明确指出:加强医药生产流通管理。继续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小品种药(短缺药)和流感疫苗供应,鼓励集团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健全中医医疗质量管控体系,促进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等规范化建设。对发现的医药生产流通领域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这种由于医药领域两票制而造成的看似不得不需开发票、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来实现所谓资金流转、降低药企成本等,着实十分危险,据报道,2020年2、3、4月共有42家药企、83家CSO企业因为虚开发票、偷税等行为受到处罚。其中也不乏因触犯刑法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可以看出,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购买发票,虚构交易等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的道路正在被封死。

如果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还并不是最严重的问题,那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这种发票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买者无知,卖者无畏。美其名曰没有骗取国家税款,而是拿的地方财政返还,不应当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出现在受票方没有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前提下,向开票方购买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虽然开票方全额缴纳税款,但是因为出售发票的情形,属于借用地方财政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应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且我们注意到,现在很多涉嫌虚开的案件,特别是利用当地政府财政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都是因为被判定为没有实际业务,例如山东省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枣庄市2.25再生资源行业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其中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当地政府对废旧物资行业的补贴政策,采用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段骗取所上缴增值税的50%税款进行返还,直接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不难看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补贴政策开具发票,在公安机关眼里属于虚开。这里所指的没有真实交易,并不是单纯的指没有货物交易,实际上,存在货物的交易,并不一定是就是有真实交易,例如有的再生资源公司甚至为运输车辆安装了先进的路径记录装置,入库影像记录等,来证明货物的真实性,但是还是被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认定虚开,这里面就需要注意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款和发票流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看货物是否真实存在,这与20199月26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中“有货”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如出一辙。同时也并不是说,有了一个高科技的物件,就担保了业务的真实性。

二、新型平台经济,是否涉嫌违法?

利用财税优惠政策,设计的平台经济是否完全合法?很多企业为了聚拢散布在各地的自然人劳动力,并且解决自然人为他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就寻找一个财税优惠地设立主体,当自然人为他人提供应税服务后,由财税优惠地所设的主体开具发票,这个主体在开具了发票后还能够拿到一定的优惠政策,如果按照常规的税务思路,提供劳务的一方和实际开具发票的一方并非一体,而服务费的流转也各不统一,有的打入了开票方的账户,有得直接由提供应税服务的自然人取得,再由该自然人向开票主体缴纳管理费用。这种新的平台经济模式虽然大大缩减了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后,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时间成本,但是这种模式,却值得人深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且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主体就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经营地应当是在提供应税服务的所在地,第二个是开具发票的主体代替税务机关履行相关职能,本身没有被授权,那么是否属于非法代开发票。再者说,作为自然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即使向税务机关也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票主体代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代开行为不仅仅是非法代开的问题,还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据了解,当前一些取得委托代征的机构,其代征税款,将劳务改为生产经营所得的处理,无疑造成了巨大的税款流失的漏洞。

而接受应税服务的一方,在取得这类发票时也会存在风险,由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一方和开票方并非时一个主体,取得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抑或者取得的如果是专用发票,那么是否可以正常抵扣,都应当画一个大大的问号,如果开票主体一旦因为税务问题被调查,所开具的发票被认定存在问题,那么根据受票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牵连。

因疫情原因,全球经济都处于下行状态,我们国家的企业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省点钱活下去或许成为了很多企业在当今情况下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但是如何正确的省下该省的钱,不因为省钱而步入更大的危机当中去,是很多企业所要面对的一大问题,各地的财税优惠政策给了让很多企业眼前一亮,但是如何正确使用这些政策,如何合理合法搭建优良的交易结构,笔者相信这不仅仅是税的问题,也不能一味的将税收问题前置化,一切为了节税服务。而是应当商业先行,把真实的交易架构和财税优惠措施进行互相嵌入,避免为了节税虚构交易产生巨大的风险。

三、税务机关、公安机关的关注与我们的建议

在笔者接触的虚开案例中,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往往关注的是实质上的交易实质性,从基础的是否真实存在应税交易(包括应税服务、应税货物等等),再到所谓税务筹划中的交易架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再到纳税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等等各个方面,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每个区域的办案机关对于税案的理解都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从严治税,要完全按照“三流一致”的方式来做判断,有的地方会相对灵活的从商业路径来考虑纳税人的具体行为和目的。

笔者建议,就如上面所说的那样,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不要仅仅考虑省下多少税,单纯从税务角度看问题,很容易就让纳税人误入歧途,不由自主的走向虚开、偷税。一定要结合具体商业需求,把自身的主体架构研究透测,像搭积木一样既要搭的稳固还要搭的巧妙,

如果与税务机关就相关税务事项产生争议的时候,纳税人也不要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各种新型的商业形式层出不断的今天,税务立法是相对落后的,争议是难免的。而这时积极应对,与税务机关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是十分必要的,并且寻求真正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也是十分重要的,会避免走很多弯路,也会尽可能避免相关事项产生被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因为涉税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也不要慌,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尽可能避免更大损失的不二法则,有利的事项要用最专业的方式表达出来才能够效力最大化。最后祝愿读到这里的每一位纳税人,能够合法税筹,安全发展。

郝龙航(第三只眼)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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