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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的文章
法院判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余张,价税合计3000余万元,税额400余万元
一、被告单位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贾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33年1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张X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扣押的被告人张X英退...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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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某某公司关于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应该等于主营业务成本的主张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北京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以下简称第四稽查局)征缴税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102行初1160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2)京02行终78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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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2018年12月14日检举的物流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决定颁发检举奖金陆角整(¥0.60元)......
2019年3月1日,虹口税务局向孙某某作出沪虹税举奖[2019]001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领奖通知):“你于2018年12月14日检举的物流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以及《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稽[2007]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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