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故事会第一讲:“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原创 2017-11-17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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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晚间,我们在Vd个税实务群开展了《个税故事会》第一讲。这个案例来自中国税务报,大家也展开了讨论。

群友JW同学认为,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案例中的Z女士基本就是在履行公司法的职责,除了签署合同没有列举之外,但是考虑到其属于公司法定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按照税务机关的理解方式,所有董事(除了独立董事之外)都应该认为是在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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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友朱旭东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现在上市公司外籍董事也很多,这样也都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风险,是不是这个打击面太大。另外,朱旭东也提出,如果一个董事同时也在其他单位任职,是不是可以采用优先排除法。从这个案例来看,121号文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有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才会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税,其他的董事都属于任职关系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