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媒企业员工为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写文章取得的所得是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的规定,(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非传媒企业员工为本企业微信公众号撰写文章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其他企业微信公众号撰写文章取得的所得,暂按“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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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对于江苏地税的意见,上面的分析前提与后面的“因此”,似乎正相反的呢?“非传媒=非专业”,让人从这个逻辑上思考了,其实“非传媒企业”这儿小编认为江苏地税的意见是这个是“杂志社”的意思,是专业人的工作。但后面如果不是负责公众号的员工写的文章,是不是可以按稿酬呢?这儿没有解释清楚“引用判断”。

这儿要考虑:

一是,微信公号是不是可以靠上报刊、杂志,多有传统人不予认可,认为稿酬是正经八百的,不是自媒体之类的,江苏地税倒还是支持可以用稿酬的,小编认为也要支持互联网的发展,为其他单位写的认为是稿酬。

二是本单位的公号写作,特别是写一些软文,多有工作属性,从大的方面看,按工资薪金算个税倒也可行。没有几个钱可能比稿酬优惠后的税率14%还低呢,别光想着稿酬“优惠”两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