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租赁准则009:确认豁免

原创 2017-11-16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豁免属于特殊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两类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标的资产租赁不适用准则规定的标准处理模式,而采用简化的处理模式。

如果承租人不选择采用标准的处理模式,而是采用豁免的处理模式,那么承租人就需要在整个租赁期内将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费用。确认为费用的通常方法是直线法,或者是其他系统性的方法。如果其他系统性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那么承租人就应该选择这种更好的系统性方法。这种方法的思路跟我们原来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处理是一样的,允许承租人不确认短期租赁有关的资产和负债。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期为12个月或者更短时间的租赁。但是如果是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即使时间短于12个月,也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标的资产租赁是指作为标的的资产,其全新状态下价值较低,比如平板电脑、个人电脑、办公家具、电话等小型物件的租赁。

如果允许承租人采取豁免的特殊方法来处理租赁,当租赁合同存在修改或者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时候,承租人应当将变化后的租赁视为一项新的租赁合同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