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上挂下派”、中介代缴、员工自行缴纳等造成异地缴纳社保的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异地中介代缴员工社保,其代缴个人部分可否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公司部分费用可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1-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64e2d520ada4f058a917d7de8bec551

我司注册地在厦门,现有异地(外省)招录员工,在异地工作。其社保关系不转移,还是在异地缴纳(由异地中介公司代缴,公司支付费用给中介)。其工资由公司在厦门发放,并在厦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

1、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否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2、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中,公司承担部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请在确认该笔支出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规定执行。

只要属于按规定(包括社保的申报和缴纳都按照社保规定)缴纳的社保费用,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社保局征收的重大疾病保险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 留言时间:2020-11-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a73c68362084e32a438c29460d08458

公司部分外派西安、广州办事处人员在当地有缴纳国家要求的医疗保险同时要求缴纳重大疾病保险,这部分是否允许在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等等都是在福建的总公司。

上述的重大疾病保险不是商业保险,是社保系统里附加的由税务代收缴纳社保局的,一个人9元左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您所述的重大疾病保险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建议您与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另外贵公司不是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集团内“上挂下派”人工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8-3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f52976c38534529955f08501d1939b7

集团内部“上挂下派”,母公司派出一定人员在子公司服务一定时期,实务中很难再跟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关系,母公司为这些人员发放工资、在母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工资薪酬及差旅费由子公司承担,并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子公司税前扣除,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集团内部“上挂下派”,工资由母公司发放,最终由子公司承担,若子公司以劳务费等符合规定的形式向母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相应的支出可以作为子公司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包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广州地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四、关于异地缴纳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因社保关系在外地而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能够提供相关缴费凭证或证明文件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对采取全年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可以从缴交当月起按照实际缴费月份数进行分摊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北京设立的部门可在北京办理税务登记,并建立银行账户,北京员工工资通过北京账户支付,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天津经济开发区国税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非官方渠道取得,使用需谨慎)

三、母公司的员工到子公司工作,其由子公司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等收入转到母公司合并发放,社会保险费在母公司缴纳子公司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  如果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的工资薪金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条件,其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九、政府部门出具的哪些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问题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福建国税

12366处室在线第二期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报优惠类政策及填报答疑热点问答 2018.5.25

6、我们公司员工支付的医疗费用,我公司允许其凭借发票报销,这样我们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贵公司该项报销制度如列入企业相关制度并适用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贵公司可以将其视为职工困难补贴,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018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8.4.28

6.企业员工没有让单位代缴社保,而是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自行缴纳,拿到发票后再报销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在上述规定的范围的,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福建国税2017年5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 2017.7.12

45.企业为外籍雇员在国外购买的商业保险,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外籍雇员在国外购买的商业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合肥地税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咨询中心

咨询主题:关于员工社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咨询人:李海洋 咨询时间:2015-06-09 09:30:28

咨询内容:我公司有一个员工以前一直在上海工作,现在来合肥,与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现在在上海以个人名义购买的社保,想问一下,他用上海社保局出的个人缴费凭证,可否作为在我公司报销的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解答内容:可以作为合法票据在税前扣除。

部门:所得税处 答复时间:2015-06-09 12:00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海南地税

海南地税纳税咨询库http://www.tax.hainan.gov.cn/hnportal/member/guestbook_detail.jspx?id=71961

母公司人员在控股子公司任职薪酬社保公积金所得税扣除   2015-06-26

内容:母公司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母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任职,工资薪金在控股子公司发放并由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社保、住房公积金则由母公司以控股子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代缴后再由子公司付给母公司,母公司开收款收据并附上代缴社保公积金凭证复印件给控股子公司入账。请问:1.控股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由母公司代缴的社保公积金能否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母公司名义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在子公司计算个税时扣除有无问题?允许或不允许的政策依据?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若能提供资料证明子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母公司名义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母公司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员工任职当地标准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015-06-26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3、问:目前我省社保机构尚未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缴入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补交以前年度的五险一金,可否在交纳当年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由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可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答:(一)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已作明确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将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缴入商业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27号及浙江省财政厅、省地税、省国税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比列内允许在税前扣除。2、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江苏税务

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问答 2019.4.17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69&aid=13866

7、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