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播菜网络的伙伴问题,这是明显的营业税的老问题下的新不习惯的问题。

一房产公司,有建筑资质。该房产公司自己盖楼并对外销售。问:建筑服务这块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原来营业税是这样说的: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增值税下,2016年5月1日后,这个事儿性质就变了,原来是考虑竞争公平性的问题,现在,甲供的公平性都不考虑了,而且这个事征得没有底气啊。营改增后,顺着只减不增的大目标,确实废止了一些理论上征税的环节,增值税下的自建,完全就是采购进项,销售就是房屋,建筑服务是为自己服务?这个逻辑不通啊。

但我们要注意,营业税下的自建范围比我们增值税下的自建范围要窄的,营业税下是真的自己的人建,增值税下的自建,还是外包建筑服务的自建,这个名字一样,但是内容并不一样的延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