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计提但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税费是否应当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税费缴款书),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当年度会计处理上已计提但未缴纳的各类税金,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各类税金完税凭证。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的完税凭证,应先作纳税调整处理,待取得完税凭证时,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问: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201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利息支出增值税发票),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问:企业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4号公告强调二个问题,一是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二是在汇缴年度已预提,也就是账务处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支付时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