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5号

二、对单位每月从职工应发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季末或半年考核后根据考核办法返还,并发放考核奖金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分摊到所属月份。

四、对个体工商业户的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大力税手注释:本篇法规被《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8月31日发布;2015年8月31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中,第一、三、五条失效,上述列示二、四条为现行有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