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福建国税2017年5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一)

1.外建安企业在同一地市内增值税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征,是否还需要在国税部门开具外管证?

答: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三条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规定:“……

二、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

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方采集:

……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在国税机关办理)。

……”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外建安企业在同一地市内的,增值税不需要预缴,若设立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还需要在国税部门开具外管证。

2.五证合一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是否可以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方采集:

(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信息采集、变更。

……”

因此,五证合一的纳税人信息变更可以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

3.什么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注销?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432号)规定:“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

(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状态为开业、迁入、筹建期;

2.未领购过发票且未代开过发票或申请注销前虽领购过发票但已按规定进行缴销;

3.不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记录;

4.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2016年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原为纯地税户的为其改征增值税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销期间,均为零申报或未达小微企业免税额的;

5.无其它未办结事项。

未发生涉税事宜是指未领购发票且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纳税期限全部为‘次’的纳税人。”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简易注销。

4.CA实名采集中的人脸照片是否还需要手持身份证拍摄?

答:根据《关于明确实名办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五、取消实名信息采集中须纳税人上传手持证件的人像图片的规定,改为分别上传身份证件图片和人像图片。”

因此,已经取消实名信息采集中须纳税人上传手持证件的人像图片的规定,改为分别上传身份证件图片和人像图片。

5. 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是否属于同城通办事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657号)附件1:《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同城通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