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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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假如某个销售合同既规定了预收货款后发出货物的内容,又规定货物到达购买方后必须由销售方提供安装,且非简单安装,则该销售行为所得税收入何时确认?是货物发出时还是安装完毕检验合格时?

小编认为啊,这个问题真正的点是在于如何判断适用情形,即我们如何确定适用情形的问题?如此来讲,这就好办了。

(1)预收款转收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这个是绝对的吗?因为发出的商品还没有安装啊,人家还没有认可啊,这还是风险没有转移啊。

(2)不管是什么样的销售方式,即使是拿着现金来买,那也是要看对方接收,接收的前提是什么呢?简单安装的不考虑,那复杂的呢?比如买的是电梯,那一定要安装好才行的。此时小编认为宜按照安装验收合格,即使是初验也是行啊。

至于是简单还是非简单,这才是小编认为最为重要的要关注的问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