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10月)2016.11.14

分公司购买货物,由总公司付款,取得的开具给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的销售情况和进项税取得情况编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总机构,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总机构应于每月12日前,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整个企业上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分配表》,并于12日前将《分配表》转交下属异地的各分支机构。此种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发票,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标注:注意国税函〔2006〕1211号文件只能用于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