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赠行为纳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158个问题解答2016.4.1

64.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八个是关于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的,赠送的服务是不是还要核定一块收入征税。我举个简单例子,卖空调同时给免费安装的,交营业税时,也没有单独核定安装费让企业交税,改交增值税了,你也不能单独核定一块安装费收让企业交税。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前几天我讲过卖空调提供安装的例子,是老增值税混合销售里的销售货物。营改增里相同的例子是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

广西税务

广西税务12366】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08-29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rdwd/201910/t20191022_276501.html

咨询内容: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内容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货物和赠品原价占比,分摊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分摊后货物与赠品的销售额与商品及赠品原价比较,将差额作为折扣额,开具发票时,将货物与赠品分摊后的实际销售额和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2016.5.22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2016.10.11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山东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 2016.5.24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8月 2016.8.6

3、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福建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16、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无偿赠送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中不构成服务内容且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部分(低值易耗品除外),暂按不低于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2366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6年7月)2016.8.29

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2016.6.8

(五)随房赠送物业管理费如何确认销售额。买房送物业管理费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确定销售额征税。  

十、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五)2016.6.8

五、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金融业   2016.8.17

九、关于接待用品、招待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随应税行为同时使用的接待用品与招待礼品,不视同销售,因为客户在购买相应服务的时候已支付了此类赠品的对价。不涉及应税行为的无偿提供接待用品和招待礼品的,应视同销售。

北京国税

热点问题(6月27日)2016.6.27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湖北国税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  2016.5.23

30.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无偿提供家具、家电等货物如何征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3.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 2016.7.21

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河南国税

【河南税务】赠送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留言时间:2020-06-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ef8041af6744b40a4699830b75b1dd2

我公司举行市场活动,对成功订购产品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加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请问,赠送的油卡需要视同销售吗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但您公司销售订购产品时,附带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如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成功订购产品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成功订购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的。所以,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五 2016.4.28

问题七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366热点问题汇总 9月8日 2016.9.8

问题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厦门国税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四)2016.10.21

1、银行、保险业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应如何征税?

答: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等是银行保险业常用促销手段,礼品、宣传品价值视为在金融服务收费中已收取了对价,在税务总局另有政策规定前,暂不作为视同销售,银行、保险业只需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2、银行业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生的免年费、免服务费业务应如何征税?

答:免收费行为应认定为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给予客户的销售折扣,免收费业务不需作视同销售,银行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黑龙江国税

【黑龙江国税】12366热线常见问题 9月30日 2016.9.30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宁夏国税

2016年8月份热点难点问题 2016.8.23

2.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吉林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8月10日 2016.8.10

5.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劵等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  

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金融机构将购买的商品赠送非特定客户,如宣传活动中的商品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湖南国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2016.5.31

(十二)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如金融服务销售价格包含促销品,则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如在销售价格之外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促销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其他纳税人有类似情形的,比照处理。

内蒙古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四2016.5.30

十、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六)随房赠送物业管理费如何确认销售额。买房送物业管理费视同销售,按市场公允价,确定销售额征税。

重庆国税

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2016.8.4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安徽国税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2017.1.3

9.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毛坯房同时赠送家电业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毛坯房或精装房(装修标准里包含家电、家具等),不需要按不同货物适用的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对销售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0.买房送物业费,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答:不需要

[学习理解]

相关的意见我们在各章节有分析,这儿一并汇集一下方便读者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