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订合同,收款,开票,分公司提供服务,这样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第三只眼回复:

这个问题,从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核算主体的角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 从核算主体看,总分公司是一个主体,核算在哪儿都是一个会计报表的主体,所以是没有问题的,会计核算上不存在问题,相当于分公司就是一个成本核算中心。

(2)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是一个法人主体的企业所得税,这也没有问题,因为总分公司是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关于这一点,不存在风险问题。

(3) 从增值税的角度,就存在问题了,因为如果不是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即使是,也有分配预缴的问题。增值税上,通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独立的纳税人亦要遵照独立交易的方式确认应税收入、抵扣等计算。从大的性质看,这有虚开的行为,虽然是一家企业,有解释,但确实不是一个纳税人,有可能引起国家税款的计算影响。从小的看,分公司当地的税务机关也会提出挑战,一帮人没有增值税,这也不现实的。

一个处理方式是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总公司,其间有一些适当的差价就可以了。这样才是完备的一个符合各个税种的处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