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于有集团统一支付并收取一个大发票的广交会费,营改增之前是列明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下属单位即可税前列支,想咨询一下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1、收取普通发票按照之前操作,这样进项税无法抵扣;2、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集团抵扣后再对下属单位开具专用发票,下属据此抵扣。

第三只眼意见:

对于之前的列支方法,小编认为只能是说还可行的,但也可以不予认可的,因为这个分割单哪能这么轻易认可呢! 营改增以后,这个事复杂了,因为可能取得专用发票,集团还能抵扣,下一家没有抵扣,价税分离的超过主体了,这不对啊!

从价值链上分析,小编认为,这是统一采购再分转售的意思,如果都是一般纳税人,或者集团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这个事儿还好办一些。建议用第2种方法,抵扣,再作转售处理。千万别认为这是虚开,这是代理的真实交易的,跟转售水一样的。营改增之前基本也认可了水电的分割单,现在增值税来了,也不敢这么做了,转售正深入价值链中。

因此呢,从会议费的6%抵扣,再到6%销项,平价就可以了。有的人士担心要不要加点利润,本来就没有你的利润,那不更造假了,这是真正的公允价值,除非集团的人在里面又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