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纳税义务时间时,应遵循当减不减原则。当月减少的面积,当月仍应计算应纳税额,即以各月期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