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推荐:全方位理解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赏心悦目之新规解读。

本课程解决如下问题:

1.   委托保险企业代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保险公司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   保险公司代征个人代理人增值税后,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的专用发票是在原来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突破,“三项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只是之前的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本次是向国税机关由保险企业统一代开

3.   委托代征是如何来的呢,其法律责任与代扣代缴有何区别呢(委托代征是较原说法的一个重新描述)

(下一节再见)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备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规定了特定的人,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适用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