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3年第0086号)

X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佛税一稽检通〔2023〕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佛税一稽税通〔2023〕10334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佛税一稽检通〔2023〕179号

X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海波、沈弋人等人,自2023年6月13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佛税一稽 税通 〔2023〕10334 号

X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略):

事由:责成提供文件、材料和资料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通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经查,你XX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4月30日通过13253721111、18137551222、17537401309、13554900236、17537402444、wxid_t8k6751wa1wp21、13802788500、18402087773、wxid_ycttsfkp8cx412、17537402222、13509956793、15920428400、13533935618、18578648958、17537402333、wxid_3sak0a36wi6t22、13213391562、wxid_tl3msjl40x0n22、wxid_il4u875v5uj721、wxid_aitzfqnyiebj22、nijy357159、17328977548、13360336027、19513376626等24个私人微信账号收取公司相关货款,我局现责成你公司提供通过以上微信账户收取的相关货款涉及的出库单据、银行收款证明及相关的账册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XX市南海区南桂东路61号)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