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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价格

留言时间:2023-11-17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采购商品赠送客户。

采购商品取得的发票注明:未税金额100元,税额1元,合计付款101元。

针对此商品,做视同销售的时候,

确认销项税的时候:是用100*13%,还是用101÷(1+13%)*13%?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因此,如您描述的情况,合计付款101元(价税合计金额),则销售额=101÷(1+13%)。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