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10月)

发布时间:2023-11-09 09: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未实际参与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2.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就是说,纳税人卖房时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当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缴纳现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仍应到该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提起退税申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

3.出售夫妻双方共有住房,新购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一方出售其名下住房,夫妻双方共同新购住房,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退税额?

答:对于上述情况,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产权总额共同计算应退税额,也可以按照各自持有的产权份额分别计算应退税额。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件和结婚证。

4.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税前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只能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