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锅侠”,在一些稽查案件中,不当的取票方往往这样来“讲故事”,近期,小编接触到数例小额虚开的咨询,有的财务人员表现神勇,“现在虚开发票的情形很多啊,这有什么害怕的。”大包大揽,想替老板解决问题。在此,小编认为,在假的基础之上,继续做假,这就是财务人员的“责任”了。

如下为摘录的内容:

甬税稽一罚〔2023〕128号

案件名称:宁波***服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2019年10月,一个业务员上门推销发票,为了弥补抵扣不够的情况,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票面销货单位为嘉祥县金鑫棉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9748.67元,税额12967.33元,价税合计112716.00元。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上述发票进项税额12967.33元,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12967.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7.71元、教育费附加389.02元、地方教育附加259.35元、企业所得税4909.64元。

依据及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少缴增值税12967.33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0373.86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7.71元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726.17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4909.64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3927.71元。

看似处理结果比较轻,此类事项,财务人员安全执业,守护自己的案全,侥幸之心不可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