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5.5%开票费取得发票、完成形式上的“无车承运”业务,被认定虚开、不得抵扣进项,并以偷税处0.6倍罚款

最近,关于无车承运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比较多,有的是“赤裸裸”的卖票,有的是真假混杂,有的是有其形但缺乏真实交易,种种情形下,各种利益与“虚拟行为”交织,让人不得不谨慎起来看待这个问题。

如下为小编摘录的某税务机关发布的处罚公告内容: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列支情况  

你单位取得浙江SS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SS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32498951、32567158、48761236、48998269、49051384、49181332-49181333、49338278、49541718、49622983,金额6079911.02元,税额547189.60元,价税合计6627100.62元),于所属期2020年4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2385.11元,所属期2020年7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539.80元,所属期2020年8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6569.89元,所属期2020年9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3870.48元,所属期2020年12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824.32元,并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6079911.02元。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实际负责人黄某询问笔录,及账务处理等证据资料,你单位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运力不足时会把部分运输业务根据货源地分包给各地的货物配载,而这些货物配载作为个人运输者一般都不开具运输发票或让其他公司开具发票。为了保证取得的运输发票没有问题,经朋友介绍黄某认识了浙江一大型物流平台企业——浙江SS公司的业务推广员张某,双方选定“无车承运模式”作为合作方式,并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只就协议完成资金走账,在形式上完成“无车承运”业务,实际运费并不支付给浙江SS公司,而是按运费5.5%作为开票“服务费”支付给浙江SS公司。你单位现无法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根据发票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到浙江SS公司账户,浙江SS公司在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黄某提供的个人账户。根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你单位打款给浙江SS公司后,浙江SS公司扣除开票“服务费”后把余款直接转给“实际承运方”,杨某红等个人账户是黄某以“实际承运方”名义提供给浙江SS公司的。你单位无法换开/补开发票。

2.资金流检查

你单位账面支付给浙江SS公司6627100.49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浙江SS公司6627100.43 元,差额部分为现金支付。浙江SS公司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黄某提供的实际承运个人账户,如杨某红、石某飞和郭某等,共计6262010.00元,差额 365090.43元。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材料同样印证了回款情况以及服务费率5.5%的事实。

3.货物流检查

你单位提供有运输服务清单和运输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

综合上述检查情况及证据材料来看,浙江SS公司与你单位并无真实业务,你单位通过支付开票“服务费”的方式取得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税款计算

1.增值税 你单位取得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计算后少申报缴纳2020年4月增值税142385.11元、2020年7月增值税76539.80元、2020年8月增值税246569.89元、2020年9月增值税63870.48元、2020

……

通过上面描述的内容,我们初步可以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虚开发票顶账”的事项,也就是说,业务是真实的,但是运输方不配合给开具发票,“无奈之下”,企业负责人找到能够“补开”发票的物流公司,据了解是网络货运平台,完成形式合同、走账之后,将款项回流到个人名下,也即当时企业是把承运方的运费给结算完了,这相当于将支付给平台的钱扣除“税点”后回流到自己名下了,属于明显的虚开证据。

目前有一种理解,即行政法虚开与刑法虚开,若认为是行政法虚开,违反的是发票管理办法,处以罚款,最高是50万元;再延伸,取得的票据不属于合法的抵扣凭证,对不起进项转出不得抵扣,同时追缴附加税费,加收滞纳金;再延伸,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不得税前扣除。若止于行政法虚开,就是上面的这些经济性责任。若涉及刑法虚开,即上游企业通常是“卖票”卖大了,据闻相关责任人也判刑了,则受此牵连,受票方责任人也很可能受到司法调查,处理不好,也有刑责问题。

有人说,他们之间“一销一抵”,没有带来对于国家税款的危害啊!是不是不应给予刑事责任处理,问题肯定不是这样简单的,就是从行为犯角度看,是满足刑法追责情形;考虑到危害的结果,平台方可能是“大量”卖票,在没有业务的情形下,抵扣方以低税点得到的高抵扣,明显是属于“恶意”行为,滥用抵扣行为,还是带来了很大的危害的,通俗的看,花的小税点,抵了大进项。在这其中,平台方看似“吃亏了”,其实真正吃亏的是政府,用财政补贴去补他们“生意”上的窟窿,明摆着是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平台本来是履行的运输业务,结果它做什么了?估计啥也没干,这本身就是过账与开票的功能,更容易被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