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推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联动机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20 22:47 发表于广东

现实中,部分被执行人一方面不能清偿债务,另一方面又有投保额度不小的商业保险。长期以来,由于对保险产品的执行属性认识不一,加上缺乏针对保险产品执行与协助执行的操作规范,导致保险产品执行质效不高。为规范商业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措施,实现人民法院与保险机构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对接共享,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切实解决保险产品执行难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法院执行局、广东省银保监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支持协调下,与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等七家保险机构深入调研和多轮会商,就协助执行商业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4月19日共同发布了《商业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联动机制会议纪要》。

作为省内首个“保险财产”执行实操性规定,《会议纪要》为商业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前沿实务问题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指引,并创新性地提出了相应工作机制:

一是执行标的更加全面

《会议纪要》明确执行标的是商业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既包括财产保险产品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其中,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中,针对保险现金价值的特殊性进行了特别规定。

二是执行对象更加明确

《会议纪要》规定了生存金、保险金、投资收益、红利、现金价值等各项保险利益均可作为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时的可执行财产范围,提升执行可操作性。

三是执行措施更加具体

《会议纪要》具体规定了保险财产利益的查询、冻结、扣划措施,并对普通财产利益和保险现金价值的扣划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执行流程图,实现执行可视化。

四是执行措施更加完善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受益人介入赎买保单制度,并根据执行标的与现金价值数额大小关系分别规定赎买保单时需向法院支付的款项数额及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赎买保单的顺序。

五是执行措施更加文明

针对执行现金价值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丧失多年投资的保险利益,且影响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多方主体的权益,要求法院执行现金价值必须遵守谦抑原则,优先执行其他财产。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人身专属性较强、现金价值较低、保障利益较大的保险产品,规定原则上不执行其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扣划其保险金时亦应为被保险人预留治疗伤残、疾病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款项,体现了法院执行的人文关怀。

广东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明哲,广东银保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吴庆,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参加发布仪式。

吴翔提出,《会议纪要》的发布,是广州法院与保险机构的一次积极探索与合作,是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的有益司法实践,也是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共赢举措。

王吴庆表示,广东银保监局作为全省、全市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始终大力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断优化网络财产协助查控机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助力解决执行难,携手法院共同推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杨明哲充分肯定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和作用,希望广州法院扎实推进此次与保险行业的试点先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为全省法院提供学习借鉴的经验。

发布会由市法院执行局局长黄志明主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广州各基层法院相关领导参加了联动机制启动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