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山西税务 2022-09-30 18:16 发表于山西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助力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方便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编制了政策指引,希望可以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及时、准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帮助。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符合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430日前、6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8.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202271日起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制造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中型、大型企业标准的制造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中型、大型企业标准的制造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12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中型企业标准的制造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6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符合中型企业标准的制造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大型企业标准的制造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6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符合大型企业标准的制造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8.中型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9.制造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202271日起废止)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中型、大型企业标准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个体工商户。

2.符合中型、大型企业标准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符合中型、大型企业标准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2022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4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10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8.中型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按照上述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9.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202271日起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141日至2022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优惠内容】

20191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

【享受条件】

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1911日起,在山西省范围内,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的重大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山西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山西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

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26号)

 为减租者减税

【享受主体】

为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减免租金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在山西省范围内出租房产的个体工商户为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减免租金,当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减免租金房产6个月租金收入应缴纳的房产税。

【享受条件】

1.为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减免租金。

2.当年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

3.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政策依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221号)

十一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符合中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2号公告发布后,2021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后,延缓缴纳的2021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制造业个体工商户所属期为20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符合中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后,延缓缴纳的2022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12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1月至2021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12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12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1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十二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5个特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缓缴扩围行业中,20224月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3.为应对疫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所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4月至2023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缓缴扩围的17个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33月底。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为应对疫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所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43号)

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2247号)

十三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7月起,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已缴纳2022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7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

2.所在地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

【政策依据】

1.《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2.《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8号)

十四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十五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1971日至20241231日,山西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享受条件】

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1944号)

十六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十七 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7121日至2023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891日至2023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十八 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1231日前,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十九 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二十 重点群体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51231日,上述人员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10号)

6.《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16号)

二十一 退役士兵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201911日至2023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199号)

4.《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晋财税〔20222号)

二十二 随军家属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二十三 随军家属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二十四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二十五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二十六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